“弱智禁令”到底想要下给谁看?
www.fjnet.cn 2008-03-24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近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负责人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据3月23日《天府早报》)

  应该说,重庆市检察机关的十条“禁令”没有错,出台十条“禁令”的初衷更没有错。出台“禁令”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补充和创新。但是,细读禁令中的条文,却让人有些高兴不起来。

  仔细研读过十条禁令的朋友,可能都会发现,其内容轻则涉及为人之道德、为官之伦常,重则涉及违法犯罪之科条,这些在法律法规中早有明确规定,有的甚至是一些常识,禁令中只是加以重申,谈不上有什么创新。而更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是,禁令除了在惩处力度上加码之外,并没有制定出比法律法规更加严密的监督措施,仅仅流于“不准”、“严禁”之类的口号式警告。难道说我们的检察官在颁布禁令之前,这些条文都“纷纷”地不懂,竟需要“首脑机关”耳提面命加以禁止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理,“严禁”中没有“严禁”的内容,检察官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任意为之?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对检察官来说,只要不符合检察官行为规范和法律政策的行为,不管“严禁”不“严禁”都不可为。如禁令中“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这本在检察机关的条例中早就规定,如果检察官随意接受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仅丧失了检察官基本的职业道德,违反了检察官必须遵守的纪律,更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而违反者自然有法律制裁,理应得到比处分、开除更为严厉的惩罚,根本没有必要将其列入“禁令”。那么,这样的“禁令”到底是想下给谁看呢?

  还有滥用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这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早就有明确的规定,根本不用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给予纪律处分来解决。特别是“严禁酒后开车”的规定,则更让人大跌眼镜、啼笑皆非。因为这本是交通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和法规,如果一名检察官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我们怎么能指望他正确履行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为民执法,伸张正义呢?因此,有网友评论称“十条禁令”为“弱智禁令”,我看并不为过。

  “禁令”固然可以起到一时的惩戒作用,但事无巨细,一律“严禁”,极易淡化理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使该重点“严禁”的反而没有真正地“严禁”。因此,笔者建议,“禁令”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制订,要成为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创新,而不能是法律的简单重复,更不能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违背和抵触。如果只是简单的重复,这样的“禁令”没有必要发布;如果与法律相违背和抵触,更会误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所以,出台禁令,切不可忽视其条款的严谨度。(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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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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