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判案是法治社会的进步
www.fjnet.cn 2008-03-24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王云平虽然是个法盲,但法官的判决还是让他有点意外,法官判他种12棵树,还得浇3年水!而大学生于海,近日刚刚开始他的"清洁工"生涯,因为他一时糊涂偷了同学手机,他得为此付出很"另类"的代价:清扫系办公室和宿舍一年的地。他们都曾犯罪,但法律给了他们特殊的赎罪方式。和他们比起来,雨花台区居民陈合来的赎罪方式更"特殊":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了同车的妻子身亡,他作出承诺,无论他的生活怎么变化,他都得赡养岳父一辈子。(现代快报3月21日)

  对于上述的几起案子,检察机关的这种真正的"以人为本"的判决结果令人感动,《韩非子?外储说下》有句名言,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相应的惩罚,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面对这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弱势群体,法官的判案体现了人性化,彰显了法律的功能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多的是教育和感化。也充分显示:中国的法院越来越人性化,中国的法律是在不断进步。

  其实,法律就是规范化的道德,但写在书本上的法律条文不可能细致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角落,即便是法律做到了足够的细致化,过多的法律条文所做出的过多的限制也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负面的影响,还是要道德加以补充,而道德又是充满人性化的,在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今天,"人性化"判案更有其现实意义。

  "人性化"判案的最大优点,是在保证社会秩序得到法律维护的同时,能够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王云平是个法盲,大学生于海一时糊涂,陈合来酒后驾车,虽然这不是犯罪的理由,但判案时都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客观存在因素,从轻处罚使他们心服口服。我们看到,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法律始终有其作为一个指导性原则而存在的必要,只是,当具体到某件具体事件时,法律在这个时候只是扮演一个参考意见的角色,而不是最终审判的依据,最终的权力还是在法官的手上。  

  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在有条件地把"轻微犯罪不捕不诉"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可喜的现象。笔者期待,如果司法部门都能这样"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判案,给予"人性善"的轻微犯罪者以最大的宽容和谅解,那么,这个社会中就会更多一份和谐。 (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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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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