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才是退休制度改革的关键词
www.fjnet.cn 2008-11-10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据媒体报道,这两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人士陆续表示,我国将研究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包括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延长退休年龄到65岁。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我国退休制度改革在酝酿出台之前的一次舆论试探。那么,这次试探的结果如何呢?“大洋网”的网络民意调查表明,对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逾九成网友持反对意见。

    为何退休制度改革的试探引起了公众如此强烈的反弹?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对公众特别提醒和强调的是,退休制度改革的“看点”并非仅限于延长退休年龄。事实上,退休制度改革的关键词应当是“弹性”,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都在于“弹性”。这种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定年龄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相结合;二是法定年龄退休按照性别、行业、工种,特别是以脑力劳动为主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不同等,实行区别对待;三是养老保险金待遇和个人缴费年限、数额挂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在弹性退休制度下,退休年龄即便延长,其“一刀切”的刚性实际上也被极大地淡化了,而代之以一种新的,更为人性化和多样化的制度设计,而这种人性化和多样化的立足点,就在于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和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不容否认的是,到什么年龄退休合适,实际上是一个因人而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者在这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比如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法官可能乐于到65岁退休,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煤矿工人则希望55岁退休。即使劳动者同属一个性别、行业和工种,也仍然存在着人生规划、身体素质和家庭状况等方面的个体差异,立法和公共政策都不能忽视这种差异,都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劳动者自己的选择权。弹性退休制度好就好在既有统一的尺度,又为每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退休年龄留出了充足的空间,从而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伸缩性和激励性,这是符合世界退休制度的发展潮流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就早已实行法定年龄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相结合的弹性退休制。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对酝酿之中的新的退休制度向公众进行全面的解释和说明,避免舆论对退休制度改革误读,以至于改革陷入缺乏公众支持,难以推行的困境。

    实际上,我国已实施了50多年的现行退休制度也是具有一定弹性的,但是这种弹性非常有限,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例如,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实行区别对待,而干部和工人的社会角色划分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显然难以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今天。请看一个实例。据《浙江法制报》报道,今年4月7日,浙江省平阳县教育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认定胡某等17位年满50周岁的中小学女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她们办理退休手续。胡某等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阳县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10月30日,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平阳县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认为,原告胡某等17人系工人身份的女教师,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她们已符合退休条件并通知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妥。原告则认为,她们已从事教师工作二三十年,均已取得教师资格,大多数人已取得中等专业技术职称,应适用女干部的退休条件(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强令她们50岁退休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浙江法制报》2008年11月3日第3版:《 工人身份女教师该多少岁退休 平阳法院裁定:50岁退休并无不当》)这个案子大概会把许多人搞糊涂:这17位女教师的身份到底是教师还是工人?难道教师还要分为“干部教师”和“工人教师”,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吗?实际上,这起“教育局强令50岁女教师集体退休案”,恰恰暴露出了现行退休制度业已滞后和僵化的弊端,值得人们深思。

    退休制度改革理应使我国不同社会群体的劳动者各得其所,并且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理应使“弹性”成为新的退休制度名副其实的关键词!(何远展)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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