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抓关三天该自认倒霉吗
www.fjnet.cn 2008-11-10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29岁的武汉人徐建峰,两年前进入深圳市宝安区的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做电工。从未去过温州的他,日前竟被错当成温州一件入室抢劫案的嫌犯,被警方关押3天。(《楚天都市报》11月7日报道)

    简单询问“确认”完毕,突然从天而降数名荷枪实弹的特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犯罪嫌疑人制服抓捕。这是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的精彩镜头,每每那时也都为警察的神威和干净利落而拍手称快叫好。

    现实生活中,警察有没有如此的表现呢?有,并还过之有余。入室抢劫嫌疑犯武汉人徐建峰,就是在这样的场面和气氛中被深圳警方抓获的。因此,深圳警方的出色抓捕行动值得喝彩赞赏。不过,很令人哭笑不得或伤气的是:竟然抓错了人。

    警察抓错人也似乎不是什么大惊小怪的事。因为,这种事总在时不时地发生出三两件,人们早已习以为常了。而且,警察也是人,是人就会有出错的时候。所以,我们对此就不必过于横加指责,或者将其大作文章了。话虽然如此说,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警方有所多多的谨慎和进步,少些,再少些,或者尽量避免类似的错捕事件发生,千万不要把民众的一直宽容和大度,不当一回事,甚至认为是不怎么可怕的。当然,警方也不要因此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该怎么工作还是要怎么工作,并更加出色表现,永远把持住绝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但也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原则。

    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动作要快,并不费一枪一弹和不伤及除犯罪嫌疑人之外的任何一个无辜群众,这是对公安人员在行动上的“技能”和“战略”要求。当然,也不止限于抓捕方面,比如审讯要快,侦办要快等。所以,一个“快”字是在公安工作许多方面的一种特色。但是,并不是所有环节都如此,甚至以“跳跃”称快。就拿本事件来说吧,头天抓,第二天就给犯罪嫌疑人剃成了光头。我不知道按所谓的正常程序是不是该这样做?更何况,这对于一个被抓后第三天就宣布“无罪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罪不罪不谈,这叫人家第三天以光头形象出来,又该如何见人呢?如此之快地让犯罪嫌疑人落发为囚,这到底是谁在“无法无天”呢?

    无端地被武装惊吓,无端地被戴上脚链手铐,无端地被限制羁押,无端地被当成抢劫嫌疑犯,无端地被剃成了光头,无端地被误工三天。太多的无端,被抓错的犯罪嫌疑人在精神,身体,名誉和经济等方面上实在有太多的伤害及损失。这些不是一句什么“可以走了”就可了结的。该道歉的,应该道歉。该赔偿的,应该赔偿。所以,最后警方应该给人家一个满意的说法和交代。这是国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最起码的行事作风,也是国家相关行政赔偿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于是,我们就怎么也想不明白深圳警方和温州警方为什么要将自己推得干干净净呢?一方说什么“对于错抓事件,他们是协助办案,一切是按程序进行的。”一方说什么“要是有责任也不是公安机关承担,是指认出了问题。”两地警方都说没责任,那么这一切该让被抓错的无辜“受害者”自认倒霉吗?

    多少事情,如果换位思考,并坦诚理性,就会有个满意的结果。无辜被抓,并落发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日,换作任何一个无辜的人都不是件“轻松”事和“快乐”事。所以,警方现在该对人家怎么样,就应该怎么样!否则,最终推不脱,还把事情给搞复杂了,而且也会大大折扣或坏了公安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及形象。当然,我们也希望被错抓者不要得理不饶人,一切应在法理中得意圆满解决。

    事情最终的结果到底会怎么样?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千万别让被抓错的无辜“受害者”完全自认倒霉!(梁萍)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