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弥合这种公权与法律救济的“断裂”呢?显然,那就是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在此,我先想例举一些国外关于私力保护物权的规定。比如,德国民法第869条规定: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人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或者追踪向加害方取回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占有人得以暴力保卫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夺。他人以暴力或隐蔽的方法向占有人夺取其占有物时,不动产占有人得直接驱逐侵害人。很显然,国外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有太多太多,其中都有允许占有人以“强力”与“暴力”手段来保卫物权,说到底,这种法规其实就是通过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来让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难理解,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的正当防卫属于异曲同工的法治理念。在公权救济失灵的语境下,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危急人身安全的侵害占有行为,实施自力防御与保护、自力夺回与守护,其实与正当防卫是完全一致的。现在不妨再联系一下辽宁省本溪这起“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事件的当时情境,被拆迁户张剑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了保护妻子以及十个月大的孩子的生命安全,在危急情况下刺死强行拆迁者,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现在,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绝提供事后必须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呢?
不论是从国外法律关于物权的私力保护规定,还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都完全可以在这起“住户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事件中找到很好的对接。法律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就是为了弥补公权救济的失灵,而且,这样的规定,本身也非常符合人性。现在再联系起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过那么多的暴力拆迁事件,再想想太多太多公权力失范行为,就更应该把“正当防卫”作为助推《物权法》落地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了。否则的话,《物权法》只能沦落为一纸空文,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也不可能是看得见的可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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