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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外扬”是对妇女的“双重迫害”
www.fjnet.cn 2009-04-07 08:40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一名15岁女孩在放学途中被人强奸,事后向家人哭诉,却被斥责“是自愿的”,并不允报警,称家丑不能外扬。对此,许多网友认为家长的做法不妥,也有人觉家人的做法也是无奈之举。(4月5日红网)
  
  被强奸女孩的家长为什么不许受害人报警呢?我们并不排除其中有为受害人着想的成分,因为对于强奸这一罪行,虽然目前法律上惩罚的是犯罪者,但我们传统的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却是主要针对受害人进行惩罚——通过社会舆论、社会歧视等社会制裁形式,压缩受害人的生存空间,降低她们的个人福利与生活质量。但更多的,恐怕并非为了受害人本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家族或家庭的利益,即所谓的“家丑不能外扬”——若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则必须对犯罪者进行惩罚,以修复或弥补违法行为对她的身心所造成的伤害;但从家族或家庭的利益着想,则不得不牺牲受害者的利益。
  
  在传统的“父权制”社会里,子女——尤其是妇女,被认为是父亲和父权制家庭或家族的私有财产,因此,强奸意味着对父权制家长的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不是对作为独立的个体的受害人的侵犯——受害人并非独立自主的个体,她和她的肉体都不属于她自己。妇女被强奸即等于在婚姻市场上的交换价值的受损——而且是严重受损,如果这种“失贞”的事实能够被隐瞒,就能有效地降低父权制家长在财产上的损失。
  
  另外,为了确保妇女这种财产的交换价值不受损,还需要制造出诸如“贞操”之类的道德观念对妇女的性行为进行约束,因为使妇女的交换价值受损的不但有违背妇女自身意愿的性行为,即强奸,还有自愿的婚前性行为——甚至将强奸也算做妇女本人的罪过,被说成是妇女“自愿”、勾引男人或“反抗不力”等的结果。正是在这种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历史的语境共同形成的对妇女的“系统性压迫”之下,“被强奸”成了一件有损妇女名誉的事情,大部分被强奸的妇女和他们的家庭往往因“家丑不能外扬”的考量,选择不报警——这种选择降低了强奸犯罪者受到惩罚的风险,会导致更多的妇女受到违背他们意愿的性侵犯。
  
  鉴于以上的原因,仅仅从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方面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改变那些加上妇女头上的那些文化上的、道德上的不合理的非正式约束。在受害人受到犯罪者的第一次侵害之后,我们不要再让受害人遭受到第二次——甚至是更大的——伤害。(宕子)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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