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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私人侦探”这一行
www.fjnet.cn 2009-04-08 09:48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人们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为满足人们需求的社会行业,也就多种多样,人们总称其为三百六十行。实际上,“三百六十行”之说,是明代以后才盛行的。在此以前。依次有三十六行、七十二行、一百二十行之说。元关汉卿的《金线池》,讲到社会行业众多,用的还是一百二十行。明无名氏的《白兔记》,提到各种做买卖的,则已称三百六十行。由此可见,行业的数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明以后世界逐步进入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行业更急剧增多,如果将三百六十行翻一番,用七百二十行来概括,恐怕还要不止。

  不过,资产阶级的贪婪本性,把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冷酷的“金钱交易”,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常常进行“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这以后产生的新行当,虽然多数迎合了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但有些则是正当行业、正当职业的一种异化。左拉写过一篇题为《陪衬人》的小说,说一个叫杜朗多的老板,在巴黎开设一家陪衬人代办所,专门雇用丑女,租给需要的女人作陪衬,以一个人的丑来提高另一个人的美。这样,丑女就像花边、脂粉和假辫子一样,成为可以买卖的装饰品。杜朗多从这个新行当中,捞了很多钱,而那些被他作为商品出租的陪衬人,内心则痛苦不已,“因为她是按小时出租的物品”,失却了人的尊严。这种“没有良心”的新行当,实在缺少存在的合理性。

  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原行当以外的新行当,也加快出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并合法的。像“陪谈”这个职业,就能满足一些人的精神需求,有助于缓解一些人在现代生活中的寂寞、烦闷与忧郁。即使像“导厕”这一行当,虽然有点不登大雅之堂,但在城市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也有助于解决一些人的燃眉之急,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也滋生了一些“没有良心”的行当,如作伪画的,造假钞的,当“枪手”的,为了摄取不义之财,坑蒙拐骗,危害社会,则是需要引起警惕与注意的。

  京城横扫“调查公司”的有关报道,揭露的非法调查公司,也是近年冒出来的一种必须加以干预与打击的新行当。这种“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公司,北京有,上海等大城市也有。他们非法经营,雇用打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甚至暴力行凶,干着较杜朗多还要“没有良心”的勾当,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社会上的一股黑恶势力。

  对这种“私人侦探”式的调查公司,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方面。可是,这些非法成立的调查公司,其调查业务却涉及了所有这些禁区。而且,是以欺骗欺诈与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的,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威胁了他人的安全,给社会造成隐患与危害。名为“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这一没有营业执照的非法公司,竟设局长、政委、党组织书记、办公室主任等职位,职员全部穿与警服相似的制服,肩章、胸徽、警号、领花全有,仿真手枪、电击器、密拍设备齐全,俨然像个警局。他们借此假冒,混水摸鱼,狐假虎威,横行不法,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对此黑恶,岂能不出手着力“横扫”。

  有人说,国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2年在调整商标分类注册范围时,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这是不错的。不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也有解释。商标注册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类,而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

  自然,今后情况会有变化。私人侦探在海外一些国家,早已成为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在我国,也越来越大地呈现出这方面的市场需求。“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使得许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需要有人提供帮助。这也是近年来私人调查公司不断增多的市场原因。但是,“私人侦探”活动,由于事关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安全,必须严格纳入法定的规范化管理渠道,对其法律地位、准入标准、行业规范以及资格审定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都要有法律性的明确确定。走这样合法化的路需要一定时间,人们可以希望这方面的立法步骤加快些,但像现在这些非法调查公司借“调查”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绝对不允许的。即使今后可以开展私人侦探业务了,其侦探调查活动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是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哪怕是具有法定侦查权的国家执法机关也不能违法办案。所以,社会需要的“私人侦探”,是真正能帮助人们拨开案件迷雾的福尔摩斯,而决不是借此进行敲诈勒索行凶施暴的黑恶分子。

  非法调查公司开展业务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凭借互联网联络。网上的“人肉搜索”,也类似一种“网络侦探”。它虽有利于公民自由与信息自由表达的一面,但也往往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也提示那些将“人肉搜索”作为商业模式的网站,要规范经营,依法经营,不得侵权。

  总之,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职业和行当,无论是“私人侦探”还是“网络侦探”,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可做“没有良心”的事。如此,社会的新老行当,才能行行健康,行行兴旺。不破不立,大力清除非法调查公司这些“害群之马”,正有利于守法经营的“私人侦探”业的健康生长。(江曾培)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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