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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不该拒绝为嫖宿幼女者辩护?
www.fjnet.cn 2009-04-10 09:22  曹林 来源:本网    我来说两句

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已开庭审理,出于对嫖宿幼女者的痛恨,没有律师愿为其辩护。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委托。(4月9日《京华时报》)

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按理说接受委托时不应戴道德眼镜的,可竟没有一个律师愿为这些人辩护,可见嫖宿幼女者有多大的民愤,连律师都避之惟恐不及了!律师是有拒绝委托之权利的,是否接受委托是律师的自由。律师可以有自己的原则和道德准则,有选择或拒绝为谁辩护的权利,谁也不能强迫他们必须为谁辩护。虽然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也许这种拒绝还能赢得民众的热烈掌声。但我认为,这种拒绝也许是不专业的,律师在心理上不必对“为嫖宿幼女者辩护”有什么道德障碍,不该将“为嫖宿幼女者辩护”与维护正义对立起来。

一位名律师曾说过:律师既不是正义的天使,也不是魔鬼的化身。如果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那他就是值得尊敬的律师。正因为如此,《律师法》在强调律师的职责时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放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面。

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已经很少有人认为“律师为恶人辩护”就是不道德或是帮凶了。首先,未经法庭审判谁也不能给嫌疑人定罪,即便最终被裁定有罪,因为有律师的参与和辩护,该裁定也是“建立在经过最细致的调查之后获取的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其次,即使是恶人,他也有一些法律权益,这些权益不能因为恶人的标签而被剥夺。想想,如果我们连罪大恶极者的权益都予以保障,还有谁的权益不会得到呵护?具体到嫖宿幼女案中,既有事实都是警方、检方通过媒体披露的,事实是否如此,还需法院审判。

所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涉嫌嫖宿幼女者辩护与道德与否没有关系,而是实现正义必要的程序。舆论可以对嫖宿幼女者充满义愤,但职业律师不该如此,而应秉持法律精神与法律程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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