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炯 绘 来源:人民日报
日前,14名记者获得云南省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他们作为特约新闻观察员,今后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可以享有更大便利。
不得不说,这14名记者是幸运的。因为手中有了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护照”,进行有关法院的新闻采访就能获得格外“优待”。比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通报、介绍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本院的重大决定、重要举措、重要案情和工作部署等;特约新闻观察员到全省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需要直接约请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采访的,相关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对特约新闻观察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及时拟定书面意见报送院领导,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反馈处理情况。
上述规定都由云南省高院出台的相应制度明确要求,可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省内各法院谁敢不遵章处置、小心应对?从有利于14名记者正常开展工作的角度看,这些规定无疑提供了很多方便,给予了很多配合,想必在这样的支持下,新闻监督一定会更加全面,更加到位。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规定又不免让人心生一丝担忧。据说现在仅持有官方颁发记者证的记者就有数万之众。在信息化时代,记者早已是采写新闻、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的专职人士。他们活跃在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单单是这14名记者受到省高院的青睐,而那些数量庞大的合法记者的正常采访监督活动如果得不到同等“关照”,岂不是有厚此薄彼、歧视对待的嫌疑?
为极少数受聘记者提供采访便利,譬如信息有限通报,纵然没有经济上的支持,但在注意力经济时代,独家新闻线索或报料,足以让个别记者和媒体获得更多经济利益。作为私人这样做应该没有问题,但作为公权力机构的法院,手中有关公众关心的案情等信息是公共信息,该公开的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而不应该有选择地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某个记者透露。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如何面对代表公众利益的记者,如何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成为考验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构是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试金石。除了极少数机构部门出现个别干扰、阻挠甚至打击报复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现象外,绝大多数党政机构、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都是欢迎和配合的。但也要看到,对这种党和人民授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当前却正在出现一种名为再次明确,实为限制约束的倾向。一方面给人一种误解,好像各级党政机关如果不再明确一下,新闻媒体就不能合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客观上削弱了舆论监督权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正如云南省高院签发“新闻监督护照”之类的做法,事实上把记者分为“持照”和“不持照”,形成了歧视性区别对待。
我们相信,包括云南省高院搞“新闻监督护照”等做法,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想更好地通过记者的新闻采访、舆论监督来促进各自部门的工作,让社会满意,让群众高兴。但恰恰是这样的认识,暴露出问题的症结。新闻舆论监督不是哪个部门为了搞好工作可以随意拿来使用的工具,趁手则用,不合意则弃。它是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宣传政策,反映民声,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构的义务。把义务当权利,把必须做的事当成可做可不做的自由选项,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干部头脑中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还有不全面,理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消除误区,准确把握新闻舆论的丰富内涵,善于处理协调和新闻媒体的工作关系,积极主动地面对新闻舆论监督,才能真正把新闻媒体变成助推本职工作的有力帮手,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更多理解,更大支持。(王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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