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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纠正违法的《会议纪要》
www.fjnet.cn 2009-04-16 08:48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通报了2008年行政执法热点追踪活动八起典型案件,“省法制办纠正四平市政府行政处罚程序案”名列其中。四平市政府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将“海丰园公司”刘铁功董事长合法经营权转让,处置其私有财产。省法制办认定市政府行政行为无效,并要求其纠正,然而四平市政府至今仍没有“自行纠正”违法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相关报道见11版)

  在四平市成为一纸空文的仅仅是吉林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书》吗?实际上,当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并形成《纪要》之时,《行政处罚法》(当时《物权法》还没有通过)等法律法规早就被踩在脚下了,而最为尴尬的还是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平市政府2004年7月举行常务会议并形成《纪要》,而国务院是2004年3月颁布《纲要》的,也就是说,国务院的《纲要》刚刚颁布,四平市政府就给它来了个“下马威”!

  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公文决定形式要件不合法、行政行为无权限,四平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四宗罪”已经得到吉林省政府的认定,要求四平市政府“自行纠正”的《意见书》也已经下达,可是,四平市政府不仅拒不纠正,而且谎称已经上报处理的结果。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启业说:“如果四平市政府拒不纠正这份《会议纪要》,省法制办将上报省政府,直接撤销这份《会议纪要》!”那么,结果将会怎样呢?

  5年时间过去了。当初主持常务会议的市长变成了市委书记,投诉人的资产已经被转移且经历了开发、销售等诸多程序,要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已经不可能了——即使是省政府直接撤销了市政府的《纪要》,已经做成的“熟饭”也不可能再变成“米”。唯一可行的“纠正”,只能是承认错误、补偿损失,但仅此又是不够的——既然政府违法了,那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即进行国家赔偿并追究违法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可是,赔偿金应该是多少?谁来确定这个数额?显然,这是“自我纠正”所无法完成的。

  由此可见,四平市的违法行政肯定不是“自行纠正”所能了结的。在终止违法行为并赔偿行政受害人损失问题上,既可以由市政府“自行纠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完成。但问责及善后等问题,还是需要上级政府或党委的介入。既然四平市政府连“自行纠正”都不愿意,既然上级党委和政府最终还是应该介入,那么上级党委和政府还等什么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10年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如今,时间已经过半,目标能否达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和政府建设法治的决心。如果像四平市这样典型的违法行政事件都不能依法处理,那就会有更多的地方政府把《纲要》当成一纸空文。因此,四平此案就像是一块“试金石”,它正在检验党和政府在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等问题上的决心。

  令人欣慰的是,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主动通报了这些违法行政典型案件。这说明,吉林省政府已经下决心处理好这些案件——这当然是非常值得期待的!(盛大林)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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