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一周热评 > 正文
“偷窥判强奸”不是思想犯罪
www.fjnet.cn 2009-04-16 09:44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老实说,我很为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担忧,因为从新闻事实上看,没有太多可兹证明被告强奸罪名成立的有力证据。爬树窥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客观表现,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被告就是处于“强奸预备”阶段。能够证实被告强奸罪名的关键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而口供本是所有法定证据中最不稳定的一类。

  报道中说,李某面对民警,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李某还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如果李某的这番坦白确系主动说出,且未受到来自警方的任何非法压力(比如刑讯逼供),那么我要说,李某确实构成“强奸罪”,虽然是“强奸中止”。从法院“判一缓一”的刑罚选择来看,也算不上过重。应当说,还是基本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这一断言并不是要指责网民的质疑无理。在我看来,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罪名之争,而在于李某为何会说出那些明显对其不利的口供。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李某确实不懂法,不知道声称自己“想强奸”的法律后果;二是李某懂法,但他追求的就是入狱(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有老人故意抢劫以求“牢有所养”),因而他故意说出对其不利的口供。如果是后者,我们无话可说。如果是前者,实则大可探究。

  如我们所知,“口供至上”的时代早已过去。本案中,只要李某改口称自己爬上树只是想偷窥而无意强奸,那么,仅仅根据“爬树”、“偷窥”和“暗恋”这些客观行为是无法以“强奸罪”对李某定罪量刑的。多数网民想要追求李某无罪的结果,其实很容易做到——只要李某不再坚持他就是“想强奸”。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论,正是源于被告的反常供词,而不在网友提出的种种法律疑问。

  从制度上考察,防止“偷窥变强奸”其实只需将律师辩护完整地提前到侦查阶段。让警方在拘捕嫌犯之前,必须对嫌疑人说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可能作为不利于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没有钱,政府会为你免费请一位”。而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之前,也能够依据法律潇洒地说出,“在我的律师没来之前,我什么也不会说。”假如这起奇怪的“偷窥变强奸”案,在嫌疑人坦白之前就有律师提供专业建议,今天的网络喧嚣也多半不可能发生了。

  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也是公民的重要人权。政府要提升和改善国民的人权状况,切不可忽略此处。

  参考:

  律师:关键是承认有企图

  中国江苏网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海认为,因为李某承认了强奸意图,那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观故意,他爬上刘某家的树,就已经在实施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其考虑外界干扰自己主观终止了犯罪,才属于犯罪终止;如果是因为外界因素干扰使其没有实施本来想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判犯罪未遂。从本案来看,李某由于天气突变以及被其要实施犯罪的对象察觉的情况下,中止犯罪行为,既符合犯罪中止也符合犯罪未遂,那么法院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判处强奸中止。

  就网友疑惑的另一个问题,即是不是偷窥女邻居并且有强奸对方的想法就要被判强奸,刘律师进一步做了解释,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李某当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承认了强奸想法,并且爬树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奸,这就表明其已经在实施犯罪。如果刘某并未承认自己的强奸意图,仅仅说为了偷窥,那么法院在对其进行强奸罪判决的时候必须找到其他物证来证明嫌疑人有实施强奸罪的主观意图,比如嫌疑人携带了避孕套、绳索等作案工具,否则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纪田)

(责编:徐嵘)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