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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厂房垮塌为啥“只能”死10人?
www.fjnet.cn 2009-04-27 10:26   来源:CCTV    我来说两句

  4月24日上午,廊坊市安次区发生厂房垮塌事故。当地政府公布称,事故致10人死亡、15人受伤。然而,死者家属却称政府部门公布的10人死亡的消息不实,实际死亡人数为12人, “4人当场死亡,8人死在医院。”而对于死亡12人的说法,现场一名负责陪护伤者的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予以证实,但提醒家属“公布10人,就得说10人。”(据4月26日《新京报》)

  明明死了12人,当地政府为何要瞪着眼睛说瞎话、跟上级部门和新闻媒体“藏猫猫”?刚开始我颇为不解,可当我一字一句看完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9日签发的第493号国务院令后,才恍然大悟。第493号国务院令宣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边就让笔者为你一一揭开廊坊政府方面藏猫猫的秘密: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为重大事故。由此可见,廊坊政府方面之所以将死者人数严格控制在10人,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将重大事故转化为较大事故。

  那么,将重大事故变化较大事故有那些区别呢?“条例”规定: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事故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我们看出,较大事故可以在当地进行“消化”,而重大事故则要报至国务院,而这也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另据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则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罚款外,并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两条规定,廊坊有关方面将重大事故转为较大事故,有关事故责任人不仅可以减轻法律责任,还可“减轻”经济处罚,可谓一举两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轻而易举就可以窥到廊坊政府将12名死者“变为”10名的动机和目的。然而,小时候父母就教育过我们:“撒谎是要付出代价的”,尤其是这种人命关天的大事上更隐瞒不得:“条例”明确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衷心规劝廊坊政府方面,千万别抱侥幸心理,瞒得了一时能瞒得住一世吗?当心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司爱武)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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