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跳桥秀”三个字来概括这些跳桥者,多少有些残酷。因为他们大多是有事情有冤屈才冒险走上跳桥之“路”的。谁吃饱了撑的没事也去跳桥,除非他真是孙东东教授所言的“精神病”。
所谓“跳桥秀”,其实是一种近似“示威”的“示弱”。弱者无路,于是呈现自己准备放弃生命的样子。为何被冠以“秀”字?因为他们不是真的要跳桥自杀,他们只是想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公众的注意。这种行为的弊端是显见的:大桥要被迫封锁,造成大塞车,严重影响交通;要出动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来处置,得花费不少公共资源……所以当地警方气不打一处来,说这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绑架,附近百姓则表示应予严惩。
公权力一方,如果把这些“跳桥秀”当成是一种“另类上访”、“另类诉求”,从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想一想,可能会心平气和一点,不会轻言“送其劳动教养”。对这些贩夫走卒来说,其极端行为的背后,本质通常都是权利利益的冲突。在利益冲突中,作为孤立无援的弱势者,大多是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走投无路才会采取这种“权利自残”式的极端行动。“一个屁股不用两张凳子”,他们如果有一张正常的凳子可坐,哪里用得着把一座钢铁大桥的顶部当成“凳子”坐在上面?
所谓严惩跳桥者、制止“跳桥秀”,以及改造桥梁使之变得不容易攀爬,这显然都是一种治标之举。一切问题的源头,不在“桥”上,而在“地”上。所以更重要的,是如何拓宽百姓的权利诉求管道,如何在本源上保护保障公民的权利利益。
有人说,“公民权利是国家的底盘。只有从做实公民权利的角度,才能真正做实国家基本制度。而这是非常日常、非常艰苦的工作,需要扎实的投入,不能投机取巧,不能指望偏门偏方。”如果说百姓的“跳桥秀”算“偏门偏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用拘留劳教这样的“偏门偏方”来对待之,同样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杀鸡儆猴”的潜在的危险反而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真的,谁都不希望看到“死亡为复活提供开始”。(徐迅雷)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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