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政府没有食言,公布四川地震遇难者人数
www.fjnet.cn 2009-05-07 12:36   来源:四川在线    我来说两句
  今天,四川省人民政府举行“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情况通报会,公布了512汶川大地震遇难者人数。可能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政府在地震发生一年后才公布遇难者人数?其实这个问题只是站在政府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与灾区人民迫切需要的重建的愿望之外的一个疑问。有这个疑问的人肯定没有把握救灾重建形势,是个人主观经验的疑问。

  殊不知,512大地震是相当于400个广岛原子弹能量的一个自然灾害,它对人类的伤害是毁灭性的。因此,地震发生后,最最紧迫的是抗震救人,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而救人难度大家经历了无数惊心动魄的抗震救人的场面,想必都有不可磨灭的印象。然而,单完成废墟里救人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之后又是地震后的地质灾害,群众转移,余震不断和灾区防疫等等诸多复杂的事件。与此同时,政府在救人的同时也在统计遇难者,想必大家去年看到每天刷新的地震遇难者人数的时候,心情十分沉重。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政府把灾后重建作为最重要的事情在来做,党中央、国务院也充分重视灾后重建工作,提出3年完成灾后重建。四川省委省政府埋头苦干,下决心2年内完成灾区重建,这不能不说我们四川省、四川人民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地震后,有声音要求公布地震遇难者名单。这种声音可以理解。但是,面对当时的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形势是不合时宜的。灾后重建工作繁杂艰巨、千头万绪,我们的政府是讲大局的,工作是有步骤有规划的。经过一年的灾后重建,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了很好地恢复,灾区人民也开始了新的生活,灾区新面貌世人共睹。政府在512地震一周年之际公布遇难者人数是成熟的做法,值得肯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地震失踪者名单尚不能完全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此,在统计遇难人员的时候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任何人或者组织宣告某人失踪和或者死亡是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要考虑家属的意愿,不仅如此,这还关系到失踪者的家属、亲人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如财产分配和家庭组织等民事责任,因此,政府公布“失踪者名单”和“失踪后宣告死亡者名单”是不合我们现行民法要求的,也是对相关的家属和亲属不负责任的做法。

  所以,“灾区各级政府将继续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事,郑重稳妥地做好5·12汶川地震遇难失踪人员名单公布工作和最终遇难人数核定工作。”

  政府公布地震遇难者人数的时机已成熟

  512汶川大地震后,不仅夺走了数以万计人的生命,对于生者也是一个巨大的心灵伤害。地震中他们不仅失去了亲人,失去了家园,也让他们对于生活、生命的信心大受挫折。虽然政府和灾区志愿者做了大量的心理援助工作,但是灾区自杀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如,2008年10月3日,北川县农办主任董玉飞在自己的住所自杀身亡; 10月18日,都江堰受灾伤员罗桂琼在成都市第二医院跳楼自杀身亡; 11月11日,安县花荄镇雍峙村村民陈开华上吊自杀; 11月15日,北川县擂鼓镇男子杨俊在家中杀妻后自杀; 2009年 大年三十夜,北川曲山镇永兴板房区一男子母广翔自杀,后获救; 大年初四,北川擂鼓镇板房区刚刚过完40岁生日的女子王雪梅上吊自杀身亡;

  上面的例子说明,地震灾区人民留下的伤痛是刻骨铭心的。如果在地震后不久立即公布地震遇难者名单对整个灾区和灾区人民的心理会造成巨大的压力,给灾区也会带来压抑和绝望的氛围,势必影响灾区人民灾后重建的信心,进而影响非常关键和重要的灾后重建工作。因此,只有弱化和引导灾区人民对遇难者的去世,不再刺激他们本已受伤的心灵。

  经过一年的灾后重建,灾后重建取得了较大成绩,灾区人民过上了安定的生活,生活自信心经过一年的灾后重建也得到恢复,灾区人民的精神面貌终于得到了较大改观。政府此时公布地震遇难者名单的时机已经成熟。公布地震遇难者名单也是政府本着对地震遇难者和灾区人民负责的出发点而做的。我相信,此时公布地震遇难者名单是政府在灾后重建取得阶段性胜利后的一次值得肯定的决定。

(责编:李艳)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