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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之手不能对钢管舞说不
www.fjnet.cn 2009-05-12 10:25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我不是钢管舞的粉丝,却也忍不住要为5月11日《广州日报》上的一则新闻叫好:近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管理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里备受瞩目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这一禁令,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该禁令“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法治精神中保护公民权利的主张;与之对应的是约束公权的规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公权之手当然不能对钢管舞说“NO”。从这个意义上说,东莞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既遵从了民意,也算及时纠偏,没有闹出更大的笑话来。

  钢管舞是世界十大民间舞蹈之一。传统的钢管舞也并非为艳舞而设计,它起源于美国劳动人民自编自演的舞蹈,最初是在一些建筑工人中流传开来,他们拿着建筑钢管一边跳舞一边歌唱,表现出了开朗乐观的精神。当然,钢管舞也有跳成淫秽表演的,这就好比文字也有写成黄色书刊的一样。公共决策从不需要我们普及因噎废食的道理,但是,管理办法中动辄就是“禁”字满天飞,恐怕不是“娱乐场所管理”一家的特色与思路。

  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都渐渐接受并认同了一个道理:在市场领域,行政之手不能充当“千手观音”,该袖手旁观时就得作壁上观。不然,要么是寻租成灾,要么就是帮倒忙———而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方面面,某些该与私权保持距离、有限式粗放管理的权力,还在疯狂地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其实,行政之手不需要“热心”地掂量钢管舞的自由,即便要管、即便怕出问题,也不是一刀切地严禁,而是靠勤政的思路去规范,一个一个纾解问题。

  好在这不是一个舞禁初开的时代,好在有限政府越来越成为普遍接受的行政法则。对于公共管理而言,除了依法之外,还应确立一个基本理念:有益的要提倡,有害的要禁止,至于无害无益的,还是应该给足其自由空间。所谓“多元”的价值,从行政角度而言,就是这个意思吧。(三点水)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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