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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应当无罪的理由并非抑郁症
www.fjnet.cn 2009-05-14 09:52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10日晚8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1版)

  女服务员为何敢于对镇政府工作人员举刀相向,并酿成一死一伤的惨烈后果?简略的新闻导语将其归因于“发生争执”,按照当地警方公布的案情通报,事实远不止“争执”这么简单。三名政府工作人员酒后到梦幻城“休闲”,在一间休息室遇到正在洗衣服的员工邓玉娇,要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但这些人先是拿钱显摆,继而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这名女服务员拿刀反抗,最终造成一人伤重身亡、一人受伤。

  “特殊服务”到底会有多么特殊,我们且不去讨论。邓玉娇已经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故而不可能使3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产生可以拿钱购买“特殊服务”的误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向一名女子索取所谓“特殊服务”而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上,岂是一个“争执”可以概括的情形?按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欲以暴力手段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上述人员已经涉嫌强奸犯罪。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利实施正当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女服务员邓玉娇亦不例外。她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自己摆脱被强奸的境地,法律并不反对她选择顺手拿起一把修脚刀。

  此前媒体曾报道,发生命案的原因是女服务员被对方用钱抽打头部。如果仅仅如此,女服务员持刀还击的行为尽管可以被网友称赞为“有骨气”,但在法律上显然找不到免受处罚的理由。随着案件信息的进一步丰富和明朗,3名镇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强奸的事实浮出水面。在这种情形之下,女服务员邓玉娇的自卫行为有足够的理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3名男子一死一伤尽管后果惊悚,但他们涉嫌强奸犯罪的行为在先,咎由自取的他们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处罚受害女子的依据。

  在法律的视野下,湖北巴东野三关杀人案的实质,应当是一个女性公民的正当防卫案。至于3名男性当事人的乡镇干部身份,在官员的警示教育方面可能会有意义,但刑事法律并不会计较他们是招商办主任、一般干部还是平民百姓。同样,女当事人的身份和职业也不应成为案件的决定性因素。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使其陷入被伤害危险的行为,都有可能受到足以致命的反击,这种反击被法律视为正当,而不管女当事人是服务员还是女官员。关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讨论自有其社会价值,却并没有法律意义。女服务员得到普遍的同情可能与双方的身份有关,但她应当被免除刑事责任却只与法律有关。

  媒体还报道说,据警方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其实,一个人行使其自卫权利与抑郁不抑郁无关,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必借助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来实现。即便邓玉娇没有罹患抑郁症,她为避免人身伤害而造成的一死一伤责任,也应得到光明磊落的豁免。邓玉娇的自首行为以及可能的患病事实,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但不是主要的和仅有的理由。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才是邓玉娇应当被判无罪的关键。 (周东飞)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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