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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狗杀狗”侵犯的不仅仅是狗的生命权
www.fjnet.cn 2009-05-25 10:31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5月20日,黑龙江黑河市政府颁布了“见狗杀狗”的禁狗令:从5月23日开始,任何人如果被发现带着狗出现在禁养区的公共场所,不仅狗要被杀,狗主人还要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该法令一出,立即遭到了当地的养狗人的强烈反对。(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5月23日报道)

  表面看来,黑河市政府颁布的“见狗杀狗”令具有强烈的合理性,因为狗不但携带有可能危及人类的生命的狂犬病毒,而且影响市容市貌,为了大多数非养狗者的利益,似乎已足以使这一“见狗杀狗”令获得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然而,如果仔细分析这一政策建立其上的理论预设,我们将会发现,“见狗杀狗”令的颁布是狂暴的无限的政府权力对于狗的生命与人的生命的“双重漠视”和“双重否定”。

  首先,“见狗杀狗”令是建立在一种狂妄的“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自有人类以来,人类即开始与其他一切有生命的动植物共享一个地球。但是,人类自认为是“万物之灵长”和“万物的尺度”,受着神的恩赐,“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且以“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并各样爬在地上有生命的物”作为神赐的食物(见《圣经·创世纪》)。因此,人类不承认畜牲和野兽与人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只是将它们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无止境地对他们进行温和——更多的时候是残忍——的剥削。

  随着人类对自然和其他生物的影响能力的增强,人类的这种狂妄自大已经开始遭到了自然无情的惩罚和报复——如果人类仍然用“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漠视动植物生存权与生命权,由此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必将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生命,人类将品尝到自身行为造成的“飞去来器效应”之恶果。

  大约5万年以前,狗与人类就建立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并被驯化成了人类最好的朋友。如果人类对狗尚且如此残忍,见狗即杀,其他动植物的生存权与生命权我们将更不会放在眼里——在我们对狗进行非人道的捕杀的同时,我们同时也在戕害自己的心灵,使之变得更加残忍、麻木和自私,在此意义上,“见狗杀狗”令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和使人类付出的代价将远远超出温和而友好地对待狗所带来的感染狂犬病的风险。

  此外,黑河市政府颁布的“见狗杀狗”令也是对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力的漠视和否定。出台这一政策的基础自然是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即便如此,也应该就此进行听证),但是,若是对大多数人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对少数人权益的侵犯和损害之上的,这种权力也就异化成了一种无限制的“多数专制”。然而,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如果少数人、少数派或反对派的合理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这种绝对的多数统治将成为一种压迫包括多数派在内的所有人的狂暴力量,全体公民的权益将都得不到有效保护——因为,此时此地的多数派有可能是彼时彼地的少数派,此问题上的多数派也有可能是彼问题上的少数派,况且,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客们或利益集团很容易打着多数(如人民)的幌子,肆无忌惮地损害他人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特殊的利益。因此,黑河市政府颁布的“见狗杀狗”令是一个看似美好的“多数专制”的陷阱,如古格列摩·费雷罗所言,“在民主制度中,反对派(或少数派)像政府一样,是对人民主权生死攸关的机制。压制反对派(或少数派)就是压制人民主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则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此意义上,黑河市政府颁布的“见狗杀狗”令是违宪的,如果公民们不依法对政府的这种权力滥用行为随时随地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抵制,这种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力就会成为漠视并粗暴践踏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地狱。

  在大多数情况下,狗是不会主动攻击人的,人与狗完全能够和平相处。何况,就算人被狗给咬了,只要处理及时、得当,狂犬病完全是可以预防的。如果人们对动物多一点爱心,人与人之间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理解,生活在城市中的狗并不见得会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多大的不便或增加多大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城市犬害”的责任并非在于狗,而是人与人、人与自我、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全面失范的产物。而“见狗杀狗”令不过是将狗当成了这种全面失范的“替罪羊”罢了,根本无益于人与人、人与自我、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改善,反而会加剧这种全面失范。更重要的是,对于“见狗杀狗”令这一政策的受益者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这一禁令的出台和实施是以他们最基本的合法权力之丧失为代价的。(宕子)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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