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6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到4月底,全国城镇新增就业365万人,农民外出打工人数也有较大恢复,扭转了去年第四季度以来的下滑趋势。新闻中并没有指出“较大恢复”的具体数字,联想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保部部长尹蔚民说,春节后,约有80%农民工重新返城,其中4500万人左右找到工作,还有1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这1100万人能够占365万岗位多少比例,恐怕仍不能做乐观猜测。
实际上,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解决“农民工”就业的过程。作为工业革命先驱的英国,最早遇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大量“农民工”需要就业的难题。英国解决“农民工”就业的做法,是欧美国家的典范和榜样,其中不少历史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
圈地运动开始前后,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寻找工作。起初英国对待“农民工”采取的是消极的惩罚、遣返政策,视“农民工”为流浪汉、“懒汉”。但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农民工”越来越多,英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应采取疏导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就业,实行短期速效措施与长期稳定政策相结合。短期措施的例子有自1795年实行的“斯宾汉姆制度”,对收入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政府予以财政补贴。长期措施包括为失地“农民工”提供工作岗位,逐步顺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英国经历了大约400年的漫长时间处理“农民工”就业问题,其长期积累的经验教训使欧美其他国家大大缩短了解决 “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时间。中国真正面临“农民工”就业问题还不到20年的时间。面对当前经济危机,中国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机制解决农民工就业需求。在经济困难时期制定的农民工就业政策和制度,到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就更能发挥作用了,且即使今后再发生类似的国际金融危机,也能从容应对。
历史上,英国为解决农民工就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为解决农民工就业提供了可靠和稳定的制度保障。1572年出台的法令中明文规定一定的阶层要按财产比例缴纳“济贫税”。1601年出台《伊丽莎白法》,也称“旧济贫法”,该法在英国实施了几百年,规定应为农民工创造就业机会。1834年英国颁布“新济贫法”。1905年英国通过《失业工人法》,其中规定对失业农民工提供再就业措施。英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应把农民工就业上升到法律层次加以解决。中国农民工群体会越来越大,很有必要颁布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就业法”。民进中央预测,2020年失地农民数量将超1亿。(3月14日《中国青年报》)因此,解决农民工生存和就业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应通过法律体系加以解决。2008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六个方面。“农民工就业法”的颁布实施可以在这个通知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为舒缓农民工城市就业压力,采取了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措施,即通过发展“农工综合体”吸引农民工返乡就业。这个措施在英国实施以后,非常成功。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在“农工综合体”就业的人数达到总人数的10%。可见,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是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的一项重要措施,农村也可以打造高效的产业体系。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一些农村通过发展旅游业,特色产业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实际上已经采用了“农工综合体”的措施。但这方面的潜力还很大,有待进一步挖掘。而且,发展“农工综合体”,可以充分利用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中掌握的技能和才能。发展“农工综合体”,除发展传统的农产品加工业以外,还可以结合当前各地实施的“国民休闲规划”,发展农村休闲产业,打造农村休闲产业链。此外,政府应尽快增加农村公共品供给,在税费、融资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措施, 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在这些方面,目前我们看到的仍然是支离破碎的,缺乏整体思路。
(作者系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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