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期间,吉林松原兜售作弊器材现象极其严重,经营已经成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一些高三教师也公然倒卖作弊器材,牟取暴利;在松原,花钱买通监考老师和同一考场的其他考生,集体抄袭试卷的“买场”现象非常盛行;高考现场甚至出现考生试卷被抢走抄袭的事件,而对考场上的舞弊行为,监考老师则称“不敢太深管”,因为担心报复。
可以说,吉林松原高考集体舞弊事件,较之以前的广东电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阳等地区发生的同类事件,在规模与影响方面,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的高考舞弊,无疑打着强烈的产业化与黑恶化的烙印。这样的高考集体舞弊形态,也寓示着当前治理高考舞弊正在陷于某种“囚徒困境”——关系到底线公平的高考必须治理;然而,现实却始终呈现治理乏力的状态。
当前高考舞弊到底可能进入怎样的情境,似乎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了。前些天,罗彩霞事件已经向公众展示了一个跨地域、跨系统作案的高考舞弊案例,情节那样离奇,影响那般恶劣,涉案人那样嚣张。从一个人的罗彩霞,到一座小城的吉林松原,都在表明高考作弊标注着这个时代有关公平与法治的强烈尴尬。
治理高考作弊的“良方妙策”,这些年开出的实在太多。寄望于道德约束来治理高考舞弊显然是靠不住的。在吉林松原,连高三教师都加入到倒卖作弊器材的大军中了。道德说教者不能律己,又何谈律人呢?很多人把治理高考舞弊的“灵丹妙药”指向《考试法》,认为如果能迅速出台一部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具体责任界定的法律,通过法律亮剑就能对高考舞弊彻底清肃了。然而,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在高考带来的庞大利益驱动下,法律能否被信仰与执行,要打上大大的问号。事实上,对于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事件中呈现的产业化、黑恶化作案行为,现实并不缺少对之进行规制的法律文本。
治理高考舞弊到底为什么这么难?其实,这背后有两个深刻的社会大背景。一方面,高考本身负载着极其复杂的利益博弈。那一纸高考试卷,包含的,既有考生的个体利益与长远利益,也有学校教育实绩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绩。围绕着这些利益实现,必然演化出林林总总复杂的博弈;另一方面,高考从来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作为选拔人才的“国考”,它牵动着社会各个部门领域。这注定着,高考的运行,必然受社会整体生态影响。比如权力生态、道德生态、法治生态等等。可以说,一切社会利益的复杂博弈,一切社会法治生态,都可能在高考中聚集。高考也容易成为各种社会问题的集中落点。
也就是说,高考舞弊实际上是社会综合治理困境的一种重要表征。依托着这样的思维,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吉林松原的高考舞弊会打着强烈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的烙印。道理很简单,种种利益博弈的情境早就说明,产业化、垄断化的规模在利益博弈中最容易获得优势地位,带来更大的利益收获。同样,那些监考老师对于考场上公然作弊行为,基于“被报复”的原因,表示“不敢太深管”,或者干脆不管,无疑寓示着当地司法生态本身就存在问题。在部门利益化、权力黑恶化的现实语境下,再去审视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高考集体舞弊事件,就不难找到一切问题的症结了。
这就是为什么治理高考舞弊总是陷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尴尬境地的原因。只是把眼睛盯在某种作弊器材上,只是把问题指向某些“个人行为”上,只知道盲目迷信一纸法律的功能与权威,是很难从治理高考舞弊困境中真正走出来的。如果不能在更为广泛的权力系统,在更多利益领域,坚持在民主基础依法行政,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公平博弈,那么,治理高考舞弊就可能永远陷于“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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