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溆浦县政府在一份“县长会议纪要”中说:“为了加大我县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决定由县公安局代表水利局征收水土流失防洪费。”在随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全省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披露了类似溆浦县这样的红头文件闹笑话事件,并确认“代征”属违法行为,最终予以停止。
不知道“水土流失防洪费”是个什么样的收费名目,但想来,只要这笔费用的征收数目合理、程序合法、使用过程公开透明,习惯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众,应该不会产生过分强烈的抵触心理。如果在此条件下仍然存在问题,政府的第一反应也应该是走法制渠道解决问题。但显然当地政府却把问题简单化了:直接、粗暴地动用更强势的公权力进行征收。由此,我们可以反观民众权益的保护层,有多么的薄弱,基层权力无序运行的乱象,也由此可见一斑。
暂不探究这笔费用的一些问题。从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收取“水土流失防洪费”,本是水利局职权范围内的事,但他们的权力却被莫名其妙地转移到了公安局,其名曰:“为了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如果说公安局真的比水利局工作更有“力度”,恐怕只能是公安局比水利局有更强大的执法能力,并有由此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威慑力。所以,在不少官员的心目中,产生了“警察出马,一个顶俩”的感觉,且不论麻烦大小,也一律“有困难,找警察”。只是,由公安局来收取“水土流失防洪费”,如同把公安局的缉拿凶犯的职权“转移”给水利局一样不可思议。但实际的情境却是,两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观念一膨胀,权力所指,公安局就成了暂时的“收费局”。亦即,警察在很多时候,被迫成为保障权力无序运行的“家丁”,各职能部门在职权内正常运行的重要意义却被抛诸脑后。
从理论上说,县长会议的“会议纪要”,应该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不是出于某位领导个人的拍脑袋式想法,这或许可为“此举为个人意志”解套。实质上这更为可怕:如此一个明显不合法的行政决议,居然在会议中表决通过,说明个人意志、长官意志不但强势地存在着,而且,往往还披上了“民主决策”这类美丽的外衣。如此语境下的基层权力运行乱象,恐怕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由此可以想见,有多少的公众的权益,就在这些行为和决策里,慢慢被侵蚀。
也许有人说,这或许只是一次“集体无意识”的行为,一个个案而已。那么,这种常识性、底线式的越界行为都会出现,还有什么理由让我们相信这些权力的运行是理性、有序的呢?而且,就在这个新闻中我们能看到如下语句:几乎所有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都反映了同一个问题,“有件不报”的现象比较多,还有不少“红头文件”欲躲避监管。所以,我们几乎就可以肯定,这不是个案,也不是“无意识”的不作为行为,而是有意识将权力无序使用,且行为比较普遍,并不止于类似“红头文件”的无序和泛滥。
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公权力而言,则永远应该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不将公权力尽量限制在一定的边界内,那么,其被滥用带来的利好,会使公权力被无序运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而此次的“公安代收防洪费”,只不过是公权力被无序运行的一个较显眼的标本而已。如此,现在的问题就是,究竟还有多少无序的公权力,在公众利益的伤口之上游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