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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jnet.cn 2009-06-16 10:53  范正伟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已历经7年时间,目前仍有3户居民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现金加房屋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的拆迁补偿要求。对此,拆迁方表示“不会向拆迁户妥协”。

一平米要价20万,有人认为这是漫天要价,“人心不足蛇吞象”;也有人认为,这是谈判自由,“开发商可以以市场行为作理由漫天要价,拆迁户为什么就不能以此为理由狮子大开口?”

按说,房子是自己的,怎么“定价”都是自己的权利。况且,市场经济交易自由,谁也不能强买,谁也不能强卖——除非这种权利涉及到“公共利益”。

那么,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又该如何判定呢?

对“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严格、审慎。在城市拆迁决策中,除了政府要摆正自己位置,同时也应该有充分的公共讨论和公开的决策程序,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并且在判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强化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唯此,才能取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推进城市的建设改造。

再者,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必须给权利人合理的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不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交换价值,还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保障价值,尽可能解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体现公权力以人为本的关怀。

具体到“拆迁户提出20万每平米补偿要求”,我们首先要考察:其一,此次拆迁是为了“危旧房改造”,并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这种拆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其二,如果不涉及“公共利益”,那么要价20万每平米是拆迁户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没有谁可以干涉。其三,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怎么样的补偿才算合理?目前我们看到的,一是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低,以至拆迁方“到最后不提高补偿标准就没人离开”;二是补偿过程不透明,以至“容易滋生贪婪”。其四,如果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拆迁户依然拒不搬迁,必要时确实可以“申请强拆”,毕竟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不管本次拆迁的结果如何,透过此事的进程和公众的讨论,可以看到,对物权法的领会和执行,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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