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勤花,一个普普通通的名字,却牵动很多厦门读者的心。通过报道《丈夫拧裂我的乳头 还叫子女戏弄我》,读者了解她的境遇。不过,她的痛苦还在继续,就在前两天,她刚走出法庭不到一周,又被男方暴打而住院。(详见商报昨日A8版报道)
厦门读者关心陈勤花,这不仅仅是关心一个个体的命运,还是透过个体命运在关注一个跨国界、跨族别、跨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话题,那就是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也于立法层面介入,各种涉及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不过,都过于笼统,可操作性稍弱。而又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不少家庭暴力长期游离于公力救济范围之外。
但应该看到,反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虽然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它需要私力救济,但在必要时也离不开公力救济,否则,要么很容易助长施暴者的气焰,要么很容易导致“以暴制暴”等社会问题。
事实上,鉴于各种原因所带来的公力救济不足,就在去年下半年,公安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将家庭暴力报警正式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应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举措,通过一种可操作性较强的方式传递一个明确信号———施暴者必受惩罚。不过,公安的介入也需要保持一种微妙的手段。要知道,许多受害者的心理是矛盾的,既希望公力救济彻底改变家庭处境,又担心家庭关系进一步弄僵,这也就要求公安要不断提高处理艺术。去年下半年,针对警力如何择机介入家庭暴力,在哈尔滨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区域会议上,数十名专家学者也提出“三级报警”的干预对策:“第一次报警后,警方对施暴者予以警告,并与受害人建立联系;第二次报警后,警方对施暴者二度警告,并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由其近亲属或者社区提供帮助并对施暴者进行监视;第三次报警后,警方将强力介入,对施暴者采取治安处罚措施。”这个“事不过三”是学术上的对策,但也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多的启发。
一言以蔽之,反家庭暴力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公安、妇联、法律援助、庇护所等组成的立体支持网络,需要我们不断去探寻可操作性强的公力救济方式,使反家庭暴力的前景更趋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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