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被告人拒绝就不搞?
www.fjnet.cn 2009-08-18 08:55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8月13日,湖北省汉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副厅级)操尚银受贿案。该案是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近年来侦办的大要案之一。8月12日,汉江中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的确已做好网络直播准备,但两天前法院征求操尚银意见时,操脸色大变,声称心理压力过大拒绝直播。为此,法院决定取消拟定的网络直播。
被告人有权提出“心理压力过大,拒绝直播”的请求,但法院却不能简简单单以此为由,取消拟定的网络直播。因为,是否进行网络直播,并不是由被告人说了算。
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庭审直播一直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运用,并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官方文件所认可。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再者,庭审直播也是审判公开的延伸。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而进行电视、网络庭审直播,有利于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审判过程和案情,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让更多的民众监督庭审过程,满足民众的监督权。像操尚银受贿一案,受贿金额高达150余万元,这样一起在当地有影响的大案,如果能进行网络直播,那么,不但有利于民众接受法治教育,也有利于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当然,并不是说法院在进行电视、网络庭审直播时不应考虑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态度、不必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实际上,是否进行庭审直播,要考虑如何在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被告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等之间取得平衡。比如那些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件,那些可能使证人暴露甚至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等等,法院都不宜进行庭审直播。
但无论如何,“心理压力过大”不能成为取消直播的理由,因为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存在心理压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一理由成立,那不等于从根本上否定直播制度了么?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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