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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判交物业费,实在叫人看不懂
www.fjnet.cn 2009-08-26 16:05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小区的业主家里三次遭窃,他认为小区物管没有起到应尽的义务,遂拒绝交纳物业费,这一拖便是25个月。近日,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该名业主告上法庭。雨花台区法院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之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合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任新民应该交纳约定的物业费2230元。(2009-08-19南京晨报)

  央视主持人赵普被法院“调解”补交物业费余波未平,南京晨报上又说,南京有个居民小区的居民,因家中接连失窃三次拒交物业费,却被法院判输。这样的判决,着实叫百姓看不懂。

  因为叫广大市民看来,雨花台小区居民任新民,1年多前,家里被盗,损失不小,任新民也立刻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去反映情况。可此后,任家又有2次遭窃。于是任新民拒交物业费。这叫百姓看来,分明是理直气壮,都说要号召老百姓维权,在对待开发商物业这个难缠的问题上,居民群众维权的唯一手段恐怕只有拒交物业费。

  可不料,分明失职的物业公司却将任先生告上法庭,讨要物业费。更没料到是,法院居然判居民输官司交费。法院,法院,固然是依法断案,但是法官帽徽是那个天平,天平是啥意思?就是不能有一丁点儿歪斜。社会的公平、公理、公正、公道,都要通过一个法院的判案来有所体现。然而,这个案子对社会的“四公”体现在哪里呢?

  记者的报道说:“雨花台区法院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之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合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任新民应该交纳约定的物业费2230元”。这个判法令人质疑,因为其依据的不是公理,而是“合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公平合理,也并不等于合法。众所周知,开发商卖房与业主的“合约”早被多次曝光是不平等的格式,脱胎于开发商的物业与业主们签订的“合约”更是瞒天过海地忽悠?有多少居民知道和清楚,自己不大关心的“合约”,到头来要居民自己付出吃现“法”哑巴亏的结局?虽然,法院据此判案在程序上走得通,却在法理和公理上说不通。因为此类案例在全国早已屡见不鲜,既然知道个中有猫腻,法院作为天平的执掌者,为何仍对此放任自流?为何对开发商物业明显的对失窃担责不予追究?如若此,居民们是否要问,我们要物业干啥?难道只是让物业来收费吗?请物业看家护院打扫环境卫生,收发信报邮件,是居民对物业最基本的服务要求,家里被连偷三次,且后两次是在已通报物业加强防范后仍然发生的,物业怎能推责?法院又怎能说是“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这样推责的物业,还能与之续签“合约”么?

  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再也不能无所作为了。(老叶)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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