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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醉驾曝光不应有“选择性”
www.fjnet.cn 2009-09-11 10:19   来源:大众日报    我来说两句
  9月8日,浙江省公安厅首次对醉酒驾驶的 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曝光。

  在全国严查酒驾的背景下,浙江省公安厅首次对醉酒驾驶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曝光,显示了负责任的态度,但1个月来,浙江省先后查处酒后驾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79人,其中醉酒驾驶44人,此次则仅曝光了5名醉驾公务员,只有10% 多的曝光率。为何选择是这 5名醉驾公职人员而不是全部的醉驾公职人员?如此选择性曝光,有何科学根据?

  从通报的曝光名单来看,像“8月10日,杭州江干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祥符派出所民警许某(借调到政府其他部门工作)醉酒(酒精检测为1.0mg/ml)驾驶”、“8月26日,文成县交警大队一下属中队查获该县侨办公务员周某醉酒(酒精检测为1.59mg/ml)驾驶”。如果是选择性曝光,也应选择那些情节恶劣甚至引发当地公愤的,但以上两人并无特别显著的其他情节,比如抗拒检查、弄虚作假等等,那缘何这两人就“被选择”了呢?

  至于“许某、周某”式的曝光,更是让人感到困惑,他们既然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就不存在相对应的隐私权益,那又何必手下留情为他们“讳”呢?遮遮掩掩,又如何起到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酒司机”尤其是醉驾公职人员的作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是对酒驾人员曝光,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作为公职人员,更应带头遵守交通规则,一旦醉驾,更应该优先曝光,不能遮遮掩掩。而且,醉驾公职人员除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外,他们还要面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理。比如是警察的,要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被辞退。所以,“某某”式选择性曝光醉驾公职人员,不利于民众、舆论的监督,满足不了民众的知情权,难免让人充满疑虑。所以,有关方面从树立公信力着眼,应尽量避免这种有所偏袒的“选择性”曝光。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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