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9月14日《法制日报》)
这个规定表面上看起来视乎很美,其实就是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说白了,根本就是拿乳房吓唬小孩子——会有什么用处呢?即便是真的有人违反了规定,你们用什么去约束他们呢?公务员已经离职啦,他们还会听你们瞎吆喝吗?就算是有些人不把这样的规定当成耳旁风,那他们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在前面打冲锋,自己躲在幕后操纵,你们又有什么办法惩治他们呢?由是观之,这个规定也只能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根本就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不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吗?您认同我的观点吗?
诚然,离职公务员经商,因为以前形成的社会关系,很有可能比普通商人有人脉,也很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但是,这不能成为限制公务员离职后经商的理由。试问,我们能限制北大、清华的领导干部的子弟报考这两所高校吗?狗咬屁股——肯定(啃腚)不能。我们要做的是防止北大、清华的领导干部为子弟拉关系、走后门。同理,公务员离职以后就不受《公务员法》的约束了,因此,限制公务员离职后三年、二年不得经商就是与市场经济环境下鼓励人才流动精神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简直就是王八屁股长疖子——滥规定(烂龟腚)。您以为然否?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好心办坏事的事情,上海市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例证。在我看来,上海市的规定旨在防止腐败,然而,实际上却是近视眼看斜纹布——思(丝)路不对。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腐败现象,罪魁祸首是那些在职的公务员,而不是那些离职的公务员。我们只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监督在职公务员,杜绝他们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就万事大吉啦,何必要拿无辜的离职公务员开刀呢?您说,是这个理吧?(毕文章)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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