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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钓鱼”的危害远大于“黑车”
www.fjnet.cn 2009-09-17 0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京华时报:钓鱼式执法应尽早“正法”

  “放倒钩抓黑车”执法方式曾引发广泛争议。近日,上海再曝一起极端案例。年收入20万的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被执法部门定性为“非法营运”。这名白领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偶动恻隐之心居然招致“飞来横祸”,难怪引发网友争相顶帖。去年3月,也是上海,一位俗称“倒钩”的非法营运协查人员陈素军在冒充乘客设套取证时,被黑车司机发现并刺死。这起悲剧当时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对“钓鱼式执法”的大讨论。多数人认为这种执法方式有违程序正义,应该叫停。即便在行政执法者内部,公开支持“钓鱼式执法”的也不多见。在最近发生的这起事件中,上海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一相关负责人也极力否认执法人员“钓鱼”。

  其实问题集中在处罚依据上。被处罚人声称要上法院,执法者也建议可以法院见,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我们期盼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能够为这桩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定纷止争。但在这之前,我们也看到了当事人的无奈和执法者的蛮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处罚已经做出,相关证据怎能保密?面对公众质疑,行政执法部门理应公开相关证据以正视听。

  在证据的认定上,“倒钩”所提供的证言具有何种证明能力也值得追问。鉴于《行政程序法》至今仍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又并不详尽。完善相关立法以保障“被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格外紧迫。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上海这起“钓鱼式执法”事件,其行政处罚显然不成立。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王琳)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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