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刑拘嫌疑人”当缓行
www.fjnet.cn 2009-09-22  杨涛 来源:福建日报网    我来说两句

阿华/图

重庆市交管部门近日宣布,从10月1日起,对在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且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交警有权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办。(9月21日《重庆晚报》)

虽然都是警察,但刑警与交警各有分工,刑警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交警负责维护交通秩序。而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属刑事案件,理应由刑警负责侦办,“交警刑拘嫌疑人”显然是越界办案。

当然,由交警直接立案侦查以上案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我要说的是,法治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牺牲一定的效率来保证公正,法治的价值并不完全在于效率,公平、公正地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都是法治所要求的。这就要求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各种价值的平衡,不能因为过分追求某一方面而偏废其他方面。

还有,由刑警侦办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案件,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监督与制约。内部监督的效果没有社会监督的好,但在某方面,由于内部更知情,监督也更有针对性,所以,内部监督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特别是明确责任划分后,这种监督会更有效。比如检察权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但自侦案件的侦查、逮捕、公诉却由不同部门负责,使得部门之间形成制约,通过层层把关,减少错案的发生。

想想,如果交警直接刑拘并立案侦查阻碍其执行公务的嫌疑人,那么,交警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官,对冒犯其权威的嫌疑人肯定趋于治罪,这很可能助长交警的不良风气:我叫你怎样就怎样,否则你就是阻碍我执行公务,我就送你上法庭!更进一步说,如果案件侦查一味强调效率,干脆让交警逮捕、公诉、审判一条龙,岂不更有“效率”?凡此种种,显然不利于规范执法和建设法治政府。因此,“交警刑拘嫌疑人”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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