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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瞒报”法定化具有破冰意义
www.fjnet.cn 2009-09-29 10:07  黄云香 来源:羊城晚报    我来说两句

10月1日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强调绝不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在突发事件善后处理上,形成责任溯查制度。而着力点在提高应急能力。(9月27日东北网)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抗击“甲流”战役,催生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甲流”持续蔓延之际,强调不能迟报瞒报,强调必须信息公开,很有必要。在实践中,迟报、瞒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作为事故单位来讲,多多少少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都在想尽一切办法来逃避法律的处罚,来逃避法律责任。辽宁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强调不能迟报瞒报,很可能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强调不能迟报瞒报,体现了地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强调不能迟报瞒报实质上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其行为负责。各级行政负责人员重视民情公开、承担责任,以实实在在的政绩表现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表明了地方政府敢于直面问题的信心。当前,迟报瞒报的一个难题是渠道不够通畅,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下情上达机制,显得刻不容缓。长期以来,由于问责过轻,个别领导干部总是乐于迟报瞒报,即使出现一些决策失误和造成经济损失,也不会影响乌纱帽。强调不能迟报瞒报,使严重失职、群众意见大的领导干部不能赖着不走,有“咎”当下,推行这一制度,对于完善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拓宽领导干部“下”的渠道、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再者,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是义不容辞之责。强调不能迟报瞒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异体监督的畅通无阻。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们可以轻易地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愚弄公众或蒙骗上级,问责制的实行将大打折扣。强调不能迟报瞒报的问责制,可以使领导干部在一定程序上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迫使一些想以手中权力掩盖事实真相的领导干部有所顾忌,促使权力拥有者时时想到权力行使不当将会受到追究。

总而言之,完备的迟报瞒报问责制度可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让领导干部们明白不仅要对自己的直接责任负责,还要对所辖范围内的非直接责任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它保证了实施问责时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顺藤摸瓜,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辽宁此次强调不能迟报瞒报这一问责制度,这部地方性法规其破冰之举值得其他地区参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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