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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奖得主的智慧远不如中国贪官
www.fjnet.cn 2009-11-02 17:29  洪振快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核心提示:如果要靠不断地“完善法律”———比如增订、修补法律条文的办法来反贪,那么即便把“完善”的任务交给诺奖得主,恐怕也难以尽善

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Myrdal)曾经提出一个“速度钱”(speedm oney)的概念,大意是人们为了避免官僚主义的低效率,花钱去加快政府机构的文件传送和决议达成的速度,用腐败去加快繁琐的行政程序,使企业运转减少障碍。

缪尔达尔敏锐地发现了“速度钱”的存在,使之成为分析发展中国家腐败现象的一个不错的工具,这不能不让人佩服其诺贝尔奖得主的智慧。但是,最近看到一个例子,却让我觉得,诺奖得主的智慧其实还不如中国贪官。

媒体报道,在全国瞩目的重庆打黑风暴中,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因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落马而被拖下水。知情人士透露,胡燕瑜系乌小青的情妇。“他们的关系在重庆是众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许多案源都是乌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介绍的。”一名司法界人士举了个例子:“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强迫银行更换律师。当胡燕瑜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称,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

在上述司法界人士所举的案例中(——重庆十佳女律师靠涉黑局长情夫捞4千万被捕),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使某银行的案件久拖不能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银行向乌小青行贿,以推动执行的速度,那么这些行贿的钱就符合缪尔达尔的“速度钱”定义,在性质上可以定性为“速度钱”,该案也就属于典型的腐败,在乌小青被查处后可以作为其罪证之一。但是,乌小青很有“智慧”,他没有直接受贿,而是迫使银行更换律师,让情妇胡燕瑜成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于是胡燕瑜不费吹灰之力就赚了400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这样,经过一个“华丽转身”,“速度钱”变成了律师费,非法的钱也变成了合法的收入。

现在的问题是,这4000万元到底是什么钱?是“速度钱”,还是律师费?如果说它是律师费,它实质上又是某银行推动执行的“速度钱”;如果说它是“速度钱”,现在又已经变成了合法的律师费。在这里,理论显示了它不能很好解释现实的苍白。这种苍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国腐败官员逃脱法律制裁的无穷智慧,和法律制订的滞后和无奈。

假如现在我们有机会向缪尔达尔请教(他已于1987年去世),请他就上述的4000万元给出理论上的解释,他会给这笔钱一个什么样的定性呢?我想,大概他得面对一个难题了,因为用原来的“速度钱”概念解释显然不够恰当和准确。在这里,中国的贪官给诺奖得主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缪尔达尔未必能够发明解释这4000万元钱的新概念。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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