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国会近日通过的《外国人领养儿童法》规定,被领养儿童不能超过8岁,领养者除具备保护和养育儿童的能力外,还必须在领养后的3年内,每6个月向柬埔寨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一次被领养儿童状况。这反映出柬埔寨强化了国家在跨国领养问题上的责任,筑起保护本国儿童的一道重要屏障。
“跨国领养”指符合一 定条件的夫妻通过法律程序,成为另一国出生儿童永久性家长的行为。它兴起于二战后,被领养的儿童大多是欧洲和亚洲的“战争孤儿”。长期以来,来自西方国家的夫妇是跨国领养的主体,优越的生活条件、完善的社会保障、不断下降的出生率使他们走出国门、传递亲情,而人性的善良与关爱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其中一些人认为,与其再给这个世界增加一个生命,不如爱一个已经存在而且渴望家庭的孩子。
法国著名小说家小仲马曾经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足够的力量承担别人的不幸”。
然而,在这爱心汇成的全球浪潮下,也涌动着暗流。一些国家的管理不善,导致贩卖儿童的行为渗透到跨国领养活动中,伤害了孩子生身父母或领养父母的感情,更违背了跨国领养的初衷。对此,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从源头到过程的监控,加大对申请者、被认领者等的审核。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首次制定了收养儿童的全球化标准,进一步细化了防止诱骗和贩卖儿童的规定。
被认领儿童归属感的缺失和对自身民族文化的陌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人们担心组合的家庭能否弥合民族的差异,幼小的心灵能否跨越文化的鸿沟,缺少对本源的认知又是否会构成对现状安全感与信任的不足。对此,各国都摸索出一些有益的经验。例如那些二战后被领养的德国孩子们,依旧保持了与他们生身父母密切的联系,这要归功于领养父母们在孩子探索生命和文化本源上的鼓励而非抵制,豁达而非狭隘。事实证明,这些孩子得以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韩国针对被外国人领养的本国儿童举办了“文化训练营”,鼓励他们回国探索自己的出生地。这已慢慢显现出积极效果,这些“来自海外的韩国人”正日益成为联结“两个祖国”友谊的纽带。
不久前,海牙孔子学院举行了“领养中国儿童家庭联欢会”,为孩子与荷兰家长提供了一个回溯中国历史、将中国传统融入荷兰文化的机会。这使人联想到与孔子年代相近的另外一位中国古代思想家——墨子。他在2000多年前对“兼爱”的阐释,在当代有着积极的回应与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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