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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所有户外广告涉嫌双重违法
www.fjnet.cn 2009-11-10 07:44  阮占江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发出通知,计划到今年11月30日,昆明市将拆除几乎所有的户外广告。云南省工商局认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户外广告媒体数减少的主要原因与昆明市开展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治和建设、拆除大量户外广告牌、大规模建设绿化带有关。(11月9日《中国青年报》)

集中清理整顿以及拆除那些缺少统一规划、违章设置严重、广告设施材质低劣的违法户外广告,确实能维护正常的广告秩序,还广大市民以清净、文明的城市环境。但是,如果一刀切地将包括合法广告在内的所有户外广告牌一律拆除,则不仅有违合法、合理行政的现代法治原则,而且也易给人一种公权患了权力洁癖的感觉。

就其合理性而言,一刀切地拆除所有户外广告于理不合。虽然城市管理本身确实有其统一管理的权力和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随心所欲、强行拆除所有户外广告。因为在一个正常的商业社会,经过正常程序和手续的户外商业广告,不仅是城市经济繁荣的标志,也是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是对城市生活的一种装扮。既然如今《广告法》等现有法律制度都已承认户外商业广告这种广告形式的存在,那么,又为何非要把那些手续正常、程序合法、依然有效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呢?

同时,一刀切地拆除所有户外广告,在合法性上也存在问题。报道指出,此次整治工作,相关政府部门的拆除通知既没有按《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提前30天通知企业,更没有谈“赔偿”问题,仅要求广告企业自行拆除。不难发现,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而且也会从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直接影响与关系到民众权益关系变动的行政决定,理应经过必要的听证程序,而不应仅仅由职能部门单方面说了算。如果只是一味强调企业和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义务,对相关赔偿只字不提,这在程序和实质上就会涉嫌双重违法。

法治从来就不是抽象与空洞的,必须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体现出来。为此,希望有关部门能积极正视,坚守合法、合理行政等现代法治原则,谨慎而为。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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