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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非正常上访”中的正当权利
www.fjnet.cn 2009-11-13 11:03  陈方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14种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信访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11月12日《广州日报》)

如果抛开一些情绪,仔细浏览深圳市的这则《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其实它也没有完全“扼杀信访”的意思,只是告诫上访者不要采取非正常手段,不要无理取闹。该通知还详细列举了该“如何行使正常信访权”的若干措施,这对帮助上访者指明上访路径,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笔者以为,政府部门在限制“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时候,是不是更应该思考一下这些“非正常上访”如何由“正常上访”进化而来?“非正常上访”中,是不是也有正当的权利诉求?

前段时间,中央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近几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在信访总量中所占比例仍然较高。当前要相信和依靠基层,督促并支持基层解决好信访问题,扭转上访人不相信基层、只相信到北京才能解决问题的状况。

那么限制“非正常上访”的方式能否扭转信访者“只相信北京不相信基层”的信访现状呢?显然不能。从“疏与堵”的层面来看,限制非正常上访,或者设定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这显然是“堵”的意思。在基层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仓促地出台这一规定,势必会刺激民间情绪,对于扭转信访者“只相信北京不相信基层”的局面,没有丝毫的进步意义。

虽然该《通知》一再重申《通知》的发布并不是限制深圳市民的正常信访权,而是鼓励市民正确行使信访权,但是在对待信访者和受访者的权利义务上,这却是一份并不“平衡”的通知。如果能够详细规定对不作为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该撤职的撤职,该处分的处分,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当受访者的责任心加强了,老百姓那些或大或小的信访问题都得到了彻底解决,哪里还会有这么多的“非正常上访”?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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