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的免费时代即将结束。为了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国务院18日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11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在笔者看来,出台《付酬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从《付酬办法》公布的三种计酬方式、两种付酬标准等细则看,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责,有了比较明晰的界定。应该说,若能被切实施行,《付酬办法》应能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之间,很好地起到细节沟通、互利互惠的作用。
但我们不应该忘记近几年来关于卡拉OK版权费纷争的拉锯战。这场持久的纷争的症结之一便是,作为收取歌曲版权费用的组织——音集协,以及同样涉及其中的音著协,职能划分不清。具体在责任承担上,更是模糊。
两相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中介收取并转付歌曲版权费用的,还是“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的“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哪家单位呢?如果不出意外,这一组织将由音集协、音著协共同担当,或是由其中一家担当。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难免担忧:在卡拉OK版权费纷争依然迷雾重重的时候,再将因《付酬办法》而产生的歌曲版权费用,交由音集协、音著协让其担当收取并转付的责任,会不会因此派生出新的纠纷呢?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原因很简单,即便是《付酬办法》在计酬方式、付酬标准方面做到了细则规定,但如果在歌曲版权费用收取并转付这一环节上依然对接不畅的话,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著作权人双方,以及关注《付酬办法》出台的公众,有理由担心:在这一办法出台后享受“盛宴”的,依然是音集协、音著协等协会组织。
在卡拉OK版权费纷争的过程中,有论者早就指出,承担歌曲版权费用收取并转付职能的,不应该是作为社会性团体组织的、不利于监督介入并责成利益公正公平分配的音集协和音著协,而应该是中国版权局的一个部门或者是其下设机构。因为,唯有由职能部门担当这一职能,才能做到财政专户或税务专户管理,政务、财务状况才能被全面公开,相应的审计、社会监督才能介入,歌曲版权费用收取、分配与转付才能做到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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