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11月19日报道,“好莱坞把花木兰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数亿美元;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被日韩数十家公司分别注册为游戏商标,中国企业要开发此类游戏,需支付巨额使用费。”中国传统文化屡遭侵蚀的情形直叫人汗颜。泱泱大国,何以无力维系自身的民族精粹?
在传统文化保护的问题上,我国政府并非无所作为,逐步尝试着对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保存、记录等单纯的行政保护。而传统文化则沉睡于政府的“摇篮”中……
直至“花木兰”到好莱坞拍电影,“孙悟空”到日本玩游戏,中国传统文化才如梦初醒:在发觉自身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痛感中了发达国家设下的“国际圈套”,反省现行文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缺陷。
传统文化是知识创新的源泉,并借助知识产品的形式得以流传。发达国家传统文化资源贫乏,但创新能力强,知识产品丰富,掌控着全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朝阳产业。由于这些产业的发展得益于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在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致力于维系“知识产品”之“流”,而放任污染传统文化之“源”,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不保护智力源泉”的国际规则。在这一“幌子”下,智力源泉悄然地从东方流向西方,文化也从传统走向了现代。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依然蒙在鼓里,认为山歌只能唱在山里,三国仅仅分在书里,基因不过附于身体,有何商业利益可言?在文化民间传承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政府才不得不挺身而出,充当一回“文明使者”。只可惜,在崇尚GDP数值的官场,“文明使者”的历史光环再够显耀,也不会是政绩工程,政府在保护传统文化的经费预算中显得相当理性。如此一来,知识产品之“流”没有截取,传统文化之“源”也未能守住。
必须看到,传统文化的“固源”需要行政之力,更要利益之油。文化之水源于民众,流于民间,唯有以利益驱动形成众人合力,方能实现井喷。换言之,借民众之力,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有赖于合理的利益激励,建立知识财产权人与民间文艺传承人、传统文化资源持有人之间的惠益分享机制势在必行。事实上,国家版权局早在1992年即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1996年形成第一稿,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地域性、世代流传性等特点,利益合理分配存有困难,立法工作面临巨大挑战。该条例虽反复修改,几经催生,仍处于难产状态,其出生之日,值得我们期待。与此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再入发达国家的“国际圈套”,无滴水之恩,却涌泉相报。在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结过程中,要敢于争夺话语权,推行惠益分享制度,防止文化之“源”的无谓流失。
在传统文化“固源”的基础上,要进行合理的“分流”。与“固源”旨在保护不同,“分流”着重于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各级政府应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为契机,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行传统文化振兴战略。采取积极的文化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鼓励自主文化创新,形成强势的知识产权,实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最终改变知识产品之“流”的“东”、“西”方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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