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刚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一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这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
在对待“差学生”的教育问题上,类似山东省这样的规定并不鲜见。在此之前,陕西、南昌、银川等省市都出台过类似规定,为保护青少年受教育权益,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值得重视的是,这样的规定每出台一次,都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争议。仔细掂量反对者的意见,潜意识里,大家认为个别差生的存在影响了大多数好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在校规校纪无法束缚这些差学生时,开除或责令其退学转学并无不妥。
表面上看,“禁止中小学校开除差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的规定是对所有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益的保护,而更深层次上,这一规定针对的却是某些教育观念的缺陷。
在很多教师和家长的心中,好学生和差学生界限分明。“差学生”差在哪里?可能是成绩差了一些,或者是纪律性差了一些。可是,未成年学生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对其进行身心健康发展实施全面教育。好学生需要细心培育,“差学生”更需要耐心呵护。在没有触犯刑事犯罪的前提下,教育好“差学生”,学校责无旁贷。
很少有人分析过“差学生”是如何“差”起来的。学生的学习态度不端正,要求自己不严格,客观原因是中小学生本身就有的个别差异。但是那些人为因素造成“差学生”也在所难免。如果学校不负责任地开除这些“差学生”,把教育“差学生”的责任推给社会,后果只能是差学生越走越差,问题越来越严重。
在孩子们年少的成长途中,没有谁敢保证一个好学生能永远优秀下去,一个“差学生”就会永远堕落下去。好和差都是相对存在相对变化的,用发展的眼光教育好我们身边的每一个孩子,学校应该担负起这份重责。退一万步说,如果所有的孩子天生都是优等生,那教育还有什么功能?
多年前,著名教育家陈鹤琴老先生说过“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的名言。有人说现在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远远不是陈鹤琴老先生所在的那个年代了,影响教育效果的因素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但是,环境变化了,如果教育形式和教育方式与时俱进的话,那么这依旧是一个“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的时代。在一种健康的教育观念下,就像一首歌唱的那样,“我们都是好孩子,永远善良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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