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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中”法理情内涵 化解“政治对立”
www.fjnet.cn 2009-12-04 09: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一中原则”的法理内涵

由于过去两岸间很长时期内围绕一个中国进行的激烈斗争,有关一中原则的法理内涵早为世人所熟知。青年法学家范宏云在其《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一书中,对国际法秩序呈现的直观表征作过这样的描述:除地球两极和公海之外,地球表面被划分为许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个部分都是一个主权平等的国家,国际法对这种划分予以确认,并承认每一部分只存在一个国际人格,只有一个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也即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国家。同时,国际法承认一个共同体为一个国家,必然附带承认这个共同体内存在一个中央政府,或者说国际法不会承认一个共同体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位对等的政府。实践中,国际社会也普遍承认在涵盖整个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中华大地上只拥有一个国际人格,只存在一个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反映了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体现了对“中华民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完全无权代表中国”的政治法律认定。

“中华民国宪法”则以“制宪”时的“固有疆域”进行了同类规定。2008年8月26日,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阳报》专访时说,“我们认为双方的关系应该不是两个中国,而是在海峡两岸的双方处于一种特别的关系。因为我们的宪法无法容许在我们的领土上还有另外一个国家;同样地,他们的宪法也不允许在他们宪法规定的领土上还有另外一个国家,所以我们双方是一种特别的关系,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同年12月21日,他在出席“中华民国行宪60年研讨会”的讲话中又提出:“两岸非国与国关系,是因为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不可能承认大陆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一个是国家,一个不是,所以两岸当然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大法官也很难解释,在法理上仍为中华民国领土的中国大陆上会出现另外一个国家,尽管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承认对岸,但在我国宪法体制下,仍无法作这样的承认。”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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