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政府采用“株连”公职人员的手段,促使村民签订拆迁协议。陈庄村柳园街道陈庄村四十余名公职人员,因亲属没有签订拆迁协议而遭政府通知要“开除公职”。(1月1日中新网)
村民拍摄的拆迁公告显示,该拆迁项目并未注明用途及名称,村民代理律师介绍,据其了解,项目为商品房开发。该拆迁项目并无合法手续。历次下发的拆迁公告与补偿办法的文书,也无盖章。如果律师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那么,拆迁本身就不合法,欲“株连”公职人员的做法则更是错上加错。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有一种野蛮律令:一人犯罪,全家牵连,株连九族,老幼杀绝。这一违背人性、情理的暴虐刑制,虽为一些古代统治者所津津乐道,但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例如,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不涉及儿女)”的原则。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则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时至今日,特别是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的情况下,我们的少数领导居然还念念不忘采用早已作古的“株连”手法来行政治理,你说可悲不可悲!更可悲的是,从这几年媒体不时披露的情况看,这种手法在一些地方屡试不爽。这究竟说明了什么?说明在一些领导者身上,依法行政的观念十分淡薄,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甚至以权压法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诚然,作为一名干部应该配合政府和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但也得有法有据、合情合理才是。倘为非法拆迁推波助澜,不仅不应该,而且应有所“抵制”,否则,就是“助桀为虐”。退一步讲,就算拆迁合法,也得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决不能把责任轻易推到相关干部身上,何况各类干部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怎么能乱打板子?即使工作不力,效果不佳,也顶多是个思想认识或能力问题,既没有违纪,又没有触法,凭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力将其“开除”?如此滥用权力,除了说明霸道武断,又能说明什么呢?
古人说:“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司马光《周纪二.显王十五年》)掌权者宜权衡利弊,必慎所令。因亲属不拆迁而“株连”干部,不能不说是一种霸道律令。其实,采用这种杀鸡吓猴的方法推进工作,不只反映出行政工作上的“黔驴技穷”,也不利于工作的深入、有序、正常的开展,而且会挫伤相关干部的积极性。不仅如此,它还会助长领导干部的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倾向,害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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