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绍兴火车站派出所拦住乘客检查火车票时,还打开乘客的手机翻看,成功找到一个日本AV视频,要对其拘留5天,罚款500元,那名乘客苦苦哀求,最后被罚200元后离开。媒体报道后,该派出所承认错误,责令当事民警停职检查,教导员飞赴重庆道歉。
不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警察就打开乘客手机并翻看存储内容的行为显然是及其错误的。如果不错误,该派出所也不会派教导员飞赴重庆道歉。至于违反的什么条款和所犯错误的危害程度,早已有专家学者以及时评作者进行分析和评判,这里就不再赘述。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飞赴重庆道歉”的成本问题。绍兴没有飞赴重庆的航班,“飞赴重庆道歉”必须经由杭州起飞。从绍兴到杭州的汽油费、汽车折旧费等暂时先忽略不计,我们只计算杭州到重庆往返的支出。
杭州飞往重庆的机票现在全价1360元,销售时通常有折扣。一般情况下,650元也可以拿到。我们就以一般情况下的650元来计算,机票650元加上机场建设费50元和燃油附加费40元,也就是说飞抵重庆的单程费用为740元。那么往返的机票价格就会是,740元乘以2等于1480元。
除非这位当事乘客就在重庆机场等候教导员来道歉,否则这时“飞赴重庆道歉”的成本还得增加。从机场到该当事乘客的工作单位或住宅,一定还得有交通运输产生的费用。如果一时半会儿找不到当事乘客,教导员还需要在重庆找个宾馆住下。到达重庆后期的成本,如交通运输、宾馆住宿、就餐等,实际支出的人民币也会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为什么要如此详尽计算教导员此次行程的成本?这是因为教导员此次行程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就是关心:“飞赴重庆道歉”这种方式有没有必要?而“飞赴重庆道歉”产生的费用到底该谁埋单?还可以问得再直白一些:教导员“飞赴重庆道歉”的机票钱是谁出的?
“飞赴重庆道歉”就能体现诚意吗?在体现诚意的同时还要不要考虑公众的感受?比如,教导员的此次重庆之行,人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下属犯了错误,领导借机公款旅游”。在信息技术相当发达的今天,在网上发一封公开信或者给当事乘客个人发一封电子邮件,或许效果也不会低于“飞赴重庆道歉”。
此次绍兴警察翻看重庆乘客手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不再是当事警察和当事乘客两个人的私事。事实上,这起事件已经发展为公开的而被公众密切关注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角逐。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公民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法治建设的宗旨便是改变这种不平衡、不对等状态。而要使两者保持平衡、对等,除在实践上必须做到立法明示、宪法审查、司法校正等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外,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禁止不得罚”这一原则,并将之渗入到我们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中去。
回到本报道的“飞赴重庆道歉”上来。公权力对私权利侵害后认识到错误并及时修正错误,无疑是值得赞赏的。但新的问题是,这种修正错误的方式是不是可行?很显然,这种修正错误的成本不该由公众来埋单。也就是说,教导员此次重庆之行的所有费用不该拿到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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