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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干涉别人的职业选择权
www.fjnet.cn 2010-01-14 10:05  孙金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回避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比如,法院领导干部从事律师职业的子业可以在重庆以外异地从业,可以在领导者所属法院管辖和受理案件范围之外从业,即使在同一区域可以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案件审理和受当事人委托辩护。

其实,法官与律师之间,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遵照各自的职业道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理和辩护,防止出现审判中出现畸轻畸重、冤假错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是在不同的战线,不同的角度,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他们形式上的对立是为了实质上的统一,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

重庆法院如此规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法院系统在职领导干部,还是他们的子女都有权提出质疑,领导干部子女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选择就业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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