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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丢肾”呼唤“恶意欠薪”入罪
www.fjnet.cn 2010-01-15 09:33  王 威 来源:羊城晚报    我来说两句

在北京打工的高志强28岁,来自河北。1月9日,他向老板讨要70元工钱,被包工头叫来的人追着捅了一刀,右侧肾脏主要血管破裂,肾脏被切除。虽然包工头已经被拘留了,但是行凶者跑了。医生说,高志强的治疗费估计需5万元左右。(1月13日《检察日报》)

早在2003年的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曾经亲自帮普通农妇熊德明讨要欠薪,一时曾引发了前所未有、声势浩大的讨薪风暴,熊德明后来被评为中央电视台的“年度经济人物”之一,不经意间一举成为全体农民工心目中的“讨薪钦差”。应当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缓解。然而,各地欺辱讨薪农民工的现象却远远没有绝迹,有媒体更是把民工讨薪称为“最频繁发生的悲剧”。

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辛苦劳动所得,有的不得不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采取“跳楼”、“跳桥”极端方式;有的还要像民工高志强这样付出鲜血与生命的惨重代价。这表明,在社会诚信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风暴式”集中追讨并非长效机制。在现实中,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却也会因各种阻力而举步维艰。比如高志强在讨薪过程中,曾三次拨打110,但民警到场后只是要他跟包工头“协商解决”、“呆了不到10分钟就走了”,指望警察“给个公道”也成了一种奢望。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恶意拖欠工资使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收入落空,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同时引发社会问题。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面对农民工讨薪和维权的艰难,一方面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甚至刑法的手段来调整、制裁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畅通法律程序,健全权益保护制度。对于那些漠视农民工权益、甚至与黑心老板沆瀣一气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或党纪、政纪的严惩。唯有如此,民工讨薪之路才不会如此艰难。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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