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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乏力是企业规避法律的重要原因
www.fjnet.cn 2010-01-23 08:54  雷钟哲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长期从事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工作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日前就2008年以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资关系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提交了《实施效果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两部新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维权成本降低,企业违法成本升高。但同时,仍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并未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自觉遵守法律,而是采用各种方式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1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我相信,在收集了全国范围内受理的865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例,并在15个省份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之后,这一效果分析报告提供的结论,是真实可信的。而且从我们的日常经验中,也能对结论加以佐证。比如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从不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看待和执行法律,反而想尽办法、动足脑筋,采用各种“花招”逃避法律责任。除了报告中列举的签订空白合同或单方面保管合同,采取隐蔽用工、模糊工时工资以外,我们日常碰到的还有玩弄文字游戏,删除法律要素等等方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模糊是非概念,让员工维权困难或者有口难辩。

  

  举例来说,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早有明文,而企业在合同中,加班只规定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如果让你加班了,则借口加班费已经含在了计时计件之中,从而掩盖正常上班和加班中“时”、“件”的不同含义。直白了说,大年初一和日常上班,如果你完成的件数相同,你只能得到相同的工资待遇,根本享受不到3倍于日常工资的人文关怀。再举个更为“有才”的例子。《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了当然应当按加班另行支付报酬。企业为了避免多付报酬,就在合同中把日工资的计薪天数,从国家规定的21.75天延长到30天,然后用月工资进行平均,即日工资=月工资÷30。员工若提出周六加班需付双倍工资时,公司就说就是这么给你算的(22+4×2=30)。这就实际上稀释了员工的工资含量,降低了每月的工资报酬。以每月工资2000元计算,你要双休,月工资就成了1449元。又比如,有的合同不约定工资福利,有的不约定工作地点,这些都为以后的变相裁员留下“伏笔”。更甚者,有的干脆用劳动协议取代劳动合同,你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让你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证明。一般人很难提供这种证明,这就给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一个借口,他们会用只能和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逼你签订劳务协议,而“劳务协议”,是不涉及“五险一金”的。

  

  现在有些外资企业,也在用隐蔽性雇佣关系,规避法律义务。比如,家乐福要求销售女工进场前,必须由供货商提供销售女工已经与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具销售女工所有社会保险全部缴齐的证明。表面看来,这很重视女工的权益维护,但是且慢,由于这一“证明”并不需要社保中心把关,只需供货商自己盖章认可,而实际上,供货商可能根本未给她们缴纳或足额缴纳任何保险。这样一来,那些经常加班加点,又受超市实际指挥的销售女工,即便遭到超市解雇,由于超市没有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超市就逃避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

  

  其实,结成劳动关系的劳资双方,在利益博弈中尽量减少自身的运作成本,这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其中用足政策,哪怕是钻政策的空子,大打“擦边球”,都是可以理解的,这只能促使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问题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东西,再要绞尽脑汁与之叫板,克扣员工利益,既反映了法制意识的淡漠,也显得做人不大厚道。当然,我们不能完全依赖道德的力量,因为“人”是靠不住的,只能依靠制度的严格执行。换言之,正是因为劳动监察的乏力,才使得上述情况普遍存在乃至泛滥成灾。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找不到一种强化执法的办法,单靠弱势群体自身的抗争和劳动仲裁的顾此失彼,根本无法彻底改观。更可怕的,有的劳动仲裁人员和不良企业沆瀣一气,充当“高参”,玩了一个猫帮老鼠的游戏,来共同应对法律之剑,就更让劳动者雪上加霜了。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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