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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应废止
www.fjnet.cn 2010-02-21 07:45  李克杰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显然,1981年制定的职工探亲规定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这从规定的适用对象上也能清楚地反映出来,它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这样的规定当然已不能适用于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已属严重过时。

不仅如此,探亲规定制定时的交通、通讯、用工制度、公休假日等情况,已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第一,当时没有年休假制度,也没有7天长假和3天小长假,而且每周工作6天休1天;第二,交通不便,而且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落后,运输效率极低,乘飞机更是普通百姓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第三,通讯落后,打电话难,打长途电话就更难。多种因素导致分居两地的夫妻和父母子女很难在平时团聚,需要国家规定专门的假期。而在当今中国,不仅有了年休假制度,而且还实行了双休日,全年法定假日既增加又延长,同时公路铁路提速,小汽车进入普通家庭,航空大众化,真正实现了“千里江陵一日还”,此外电话的普及以及网络等可视通讯方式的增加,大大减少了人们之间的物理距离,让亲人之间的团聚变得方便和简单。在此情况下,再按照探亲规定给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长探亲假,而外资、私营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则没有,也有失公平。

综上,过时的“探亲假”理应废止,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特殊单位的探亲假应另行规定。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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