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年重复、此起彼伏的爆竹声中,在一起又一起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公共司法制度和日常监管在哪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一个有着基本法制秩序的现代社会中,任何超越法律程序的行为其实都是一种得不偿失的、非经济的行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频发只能阐释为———违法成本过低乃至趋零。
2月26日, 广东揭阳普宁军埠镇石桥头村大户人家杨俊树家燃放烟花引发爆炸,已致20死49伤。肇事者亲属已先交纳事故处理费用800万元,事故勘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有媒体用“广东普宁富豪非法放烟花20死49伤”做标题,从报道中就可以看出:“节能灯的灯光将被烧得只剩下骨架的宝马轿车照得煞白,方向盘附近竟有一株植物的根茎塞入骨架内,在宝马车前后停放的奥迪Q7等7辆轿车也面目全非。”“肇事者亲属已先交纳事故处理费用800万元”,这些细节恰恰证明了肇事者“富豪”的定性是准确的,而非法放烟花也已获得有关部门确认。那么,这就是一起不折不扣的社会性灾难。
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的民间习俗,但近年来已经有许多地区陆续对此禁止,其最重要的理由即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层出不穷。虽然民间对禁放烟花爆竹一直存在争议,但既然法律法规已经明令禁止,遵守法律而放弃个人“癖好”,不仅是在法律上无法回避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上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就是将自身沦落为一个知法犯法者。
遗憾的是,这似乎并没有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基础。每逢过年过节,鞭炮声不绝于耳,“炸”出了其中法治观念的缺失,而在“普宁夺命烟花”事件中,“杨俊树家购买了超过10万元的烟火囤积在家中”这一细节,除了按照当地习俗需回家履行风俗的因素外,是否还有大肆庆祝背后的炫富?是否有视法律与他人生命如无物的蛮横?毕竟,如此众多的烟花爆竹燃放,意味着大大增加不可控的危险系数,任何一个稍具清醒意识者都应心存警觉。依旧执意而为的原因,并不在于杨俊树家是法盲,而在于杨俊树家实际上是“人盲”,头脑中根本没有人命关天、小心为上的概念,不懂得善待和尊重旁观民众以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 2010-03-01普宁爆炸案 一场特权烟花惹的祸
- 2010-02-16科长何以公然索要免费烟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