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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农民工参选问题也是一种权利保护
www.fjnet.cn 2010-03-09 17:45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搁置农民工选举权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应当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于权利的享有、实现和保护及限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并非只有诉诸法律来这一条道。毕竟,法律调整只是保护农民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早在2006年各地方在组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选举工作有关指导意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对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尝试,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上述有效措施,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搁置农民工选举权问题,也会促进立法准备质量的不断提升。尽管法律不可能将纷纭复杂的政务都规定下来,更不能设想凭借现成的法律处理那些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出现的事件,但是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谋生,这是一个庞大的流动群体。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难题。立法必须跟进,但决不能急进。冷手抓不了热馒头。这就要求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必须有充裕的时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和把握流动人口的客观实际,倾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集中上上下下的智慧和做法,使有目的、有意识的立法活动与流动人口参选的实际统一起来,力戒主观和片面,防止粗疏和盲目,确保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落到实处。

还有,搁置农民工选举权问题,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日臻成熟,这才是国之大幸,民之大福,值得称道。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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