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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活领域亦不能“国进民退”
www.fjnet.cn 2010-03-11 08:58  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两会上,重庆的人大代表黑新雯表示,现在离婚手续太简单,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所以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要有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否则不能办离婚。(《重庆晚报》3月10日)

离婚又要“组织”上开证明了?!黑代表的这一言论,引发了网上的热议,这一议案背后的“权力逻辑”颇值得玩味。

黑代表称:去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增长10.3%;离婚后,当事人最常见的表现是抑郁、焦虑、酗酒、失眠等,严重者甚至会出现精神疾患。有研究发现1969年美国加州新离婚法案(该法案简化了离婚手续)有助于减少女性自杀率——不幸家庭比离婚对人的伤害更大。所以离婚未必就不人道,不让离婚未必就人道:想离婚又离不了,或者夫妻俩已经决定离婚,却非得到单位打证明,让“组织”上把关,同样也会“抑郁、焦虑、酗酒、失眠”,甚至自杀,或者导致一方直接杀掉配偶。

黑代表的第二个理由是:外国离婚手续也挺复杂。德国的离婚,男方要分一半收入给女方;在美国,最简单的离婚过程也需要6个月。其实,黑代表大概不知道,中国的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要对半分的,这丝毫没有阻碍中国的离婚率上升,相关数据黑代表已经列出来了;美国很多州的确规定夫妻离婚前必须“分居”一段时间,但中国人现在连婚房都买不起,哪里还有分居房?

这些都不是本质的区别,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哪国离婚,都没有说有“组织把关”这个程序,因为它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而黑代表的建议正是让公权力再一次介入公民个人的婚姻行为,一如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如果黑代表的建议能落实,那这无疑是私生活领域中的“国进民退”。

所谓“婚姻自由”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关系的意思自治,任何第三方,特别是跟当事人没有任何亲情关系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没有干涉当事人婚姻的自由。让“组织”调解成为离婚的前置程序,虽然初衷可能是好的,却透着“致命的自负”。九年前修订《婚姻法》的宗旨就是恢复“婚姻自由”本意,排除国家权力、单位等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不合理干涉,比如取消结婚登记时由工作单位开具证明书,简化离婚手续。这是权利的进步。

但有意思的是,随着近两年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论”甚嚣尘上,对于个人生活领域,公权力也是跃跃欲试。随着改革的二次起航,以国家权力为纽带的二次分配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底层公众还没有开始分享改革的福利蛋糕,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思维”、家长意识却隐隐有了回潮,私生活领域绝不应该“国进民退”。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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