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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的话语权不止是“权利”
www.fjnet.cn 2010-03-12 08:04  潘洪其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邵建先生3月8日在《东方早报》发表文章,不同意全国政协大会发言人关于“政协的最大权力是话语权”的解释,认为“考诸政协,看不出它具有让政府必须执行它的意志和提案的强力”,“政协委员的话语权表现为一种优先引起权力重视的特殊的话语权利”。

在政治学意义上,邵建先生对“权力”和“权利”的区分是很准确的,但具体到政协话语权的属性,邵先生的分析就有些含混不清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邵先生没有严格区分“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个人)两个概念——当他说“考诸政协,看不出它具有让政府必须执行它的意志和提案的强力”时,他说的是政协组织的话语权;当他说“政协委员的话语权表现为一种优先引起权力重视的特殊的话语权利”时,他说的是政协委员个人的话语权。就政协委员个人的话语权而言,它的确只是一种话语权利,但当政协委员个人的话语权集合成为政协组织的话语权时,就不只是一种权利了。

要确定政协组织话语权的属性,应当联系政协在中国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职能,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等宪法性法律和决议案的时候,政协是在代行全国人大的职能,是实打实的国家权力机关。后来全国人大成立,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时至今日,政协的定位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方面;执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起,并列为中国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

从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看,各级地方公权机构都有“四大班子”之说,政协作为国家机构与党委、人大、政府并列。作为具有重要政治地位和实际职能的组织机构,政协无疑已经具有了权力机关的性质,如果说它的话语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实在是难以想象的。

说到这里,不禁想起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播发的一条新闻。一名基层人大代表对温家宝总理说:“我讲出来供您参考,不是要求您。”温总理认真地说:“你是人民代表,有要求我的权利。”有作者认为新华社电讯稿用语有误,认为温总理说的应该是“有要求我的权力”,其理由是,“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就是来行使权力的,他们有权选举或罢免‘一府两院’的首长……他们的决定一旦获得通过,就是具有强制力的。”其实,新华社的用语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人大代表个人并不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等权力,单个人大代表履行职权更多的是一种权利性存在;只有当人大代表个人的权利集中起来,变成人大机关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才具有了国家机关权力的特征。

与以上相映成趣的是,或许是为了强调政协委员个人的话语权是一种权利,邵先生进而认为政协组织的话语权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意见有笼统模糊的地方,应予以辨析。(作者系媒体人士)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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