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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治理“他们”传达了怎样的真相
www.fjnet.cn 2010-03-18 08:50  刘洪波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为什么这叫做“打击少数人”呢?抓的人是少数,但打击的分明是所有去体检的人,所有有血铅超标之忧的村民,怎么是少数?“教育一大片”,这没有问题,所有人都会从抓捕中得到教育,他们不单是知道不可堵路,而且会知道“官可错来,民不可错往”,官方是可以随便做的,村民就一定要规规矩矩,“即便是出去体检,也应该告知政府”。

这是一种奇特的“官方知情权”。村民外出,一定要事先向政府告知意图,否则要拦截。政府对村民就没那么多要告知的了。决定企业上马不必环境评估,这不用告知;在你家门口引进工厂来排放污染,这不必事先告知;污染到你家孩子都铅中毒了,这得你自己去找原因,那些地方政府不会告知这是污染造成的。总之,你想做什么,要做什么,要让政府知情,否则休怪它错拦错抓;政府想什么做什么,这你就不必要知情,甚至不可以知情。

截错了也不能堵路,截对了当然更不能堵路,截访就是这么豪壮的事情。为什么语气这么豪壮呢?因为正当啊,无非是“截访有利稳定”。前几天开两会,据报道,正要被整顿的驻京办也在争取生机,因平时截访工作做了不少,于是有关方面作了“县级驻京办撤销后信访维稳无法保障,希望以其他形式保留”的陈情。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稳定已成要价的筹码。上访,总是因为有事吧,出事便是不稳定,但为何出事和出事后不能很好处理,都似乎不是不稳定,而上访就成了不稳定,截访又成了有利于稳定?这里面的道理,我是想不明白,但截访做得就是正正当当,这不以谁想不想得明白来决定。

又据报道,来自广西的人大代表刘庆宁提交了一份议案,列出了包括喊口号、打横幅、静坐、自残、自杀等20种信访行为,建议治以“扰乱信访秩序罪”,最高可判刑15年。这议案使我知道,我们确实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不只是信访治罪,而且自杀也可以判刑。自杀成功了的怎么判?对自杀没成功的,世界各国有判刑的没有?古书讲人之穷途,用“无死所矣”,自杀也要判刑,算不算一种呢?若以上议案得准,像民工有病不被认可时开胸验肺以向有关机构反映实情之类事,都可算“扰乱信访秩序”而被判刑了。

湖南嘉禾的铅污染问题未到这一步,但以“错截也不是堵路的理由”来看,不是上访而被认作上访,由此激发冲突,估计也能按“扰乱信访秩序”治之。何况“我们”治“他们”,还愁没有条款么?

(作者《长江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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