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征地补偿费问题
www.fjnet.cn 2010-03-29 08:52 傅蔚冈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集体是获得征地补偿费的合法主体。但是,集体拿到这笔补偿款之后,该如何分配该笔款项?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笔钱往往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进行分配:通常以失地农户的人口数作为分配补偿款的基准,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集体组织的成员。于是,失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款的金额就与各家农户所拥有的人口数密切相关。因此,谁是集体组织的成员?这就成为分配征地补偿款中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一个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统一标准。同时,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司法机构在其实践中也回避了这个问题。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曾在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但有趣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相关部门的回避并未能平息实践中的争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地区遇到了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难题。具体来说,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外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子女、丧偶和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和大中专在校生”等特殊人群身上。在以上人群中,尤其是外嫁女和上门女婿、丧偶和离婚妇女问题更容易引发纠纷。很多时候有关方面往往把“外嫁女”和“离婚女”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归结于传统思想作怪,或者是政策法规不健全。如2001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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