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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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车被砸,辽宁辽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妍揪住肇事的12岁女童高某,打了两巴掌。“公务员掌掴女童”迅速成热点,网上谴责的跟帖数以万计。昨日,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市检察院公布王妍已被停止工作,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3月30日海峡都市报)
看看各网站的标题和网友的帖子,无不渲染“公务员掌掴女童”,好像王妍做了什么十恶不赦的坏事。
其实,这是一起小得不能再小的纠纷———调皮的高某把一截铁棍砸在王妍车上,砸掉直径约一厘米的一块漆。
这个时候,如果换作你,你会不会火冒三丈,找捣蛋鬼算账?打人不对,我们可以谴责王妍,但不能说她看见自己的财产无辜受损时连生气和要说法的权利都不能有吧?遗憾的是,媒体报道和舆论淡化了高某的肇事行为,而过度强调王妍的身份———检察院工作人员,言外之意似乎是:王妍只能忍气吞声地看着车子被损坏,否则,就是仗势欺人。这样的逻辑是有点苛刻,有违一个人保护自身财产的本能反应。对公务员应该从严要求,但我觉得,这应该主要体现在其运用公权的时候。工作之外,公务员也就是市民的一员,如果其他市民都无法坐视自己的车子被损坏,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求王妍这样做?如果王妍是一名普通人,“掌掴门”可能也就以道歉了事,但她显然受累于她的公务员身份,一起小纠纷在舆论的推动下,上升为严重事件———拿当地检察部门的话说,就是“给全市检察机关带来严重影响”。由此,王妍不受到拘留处分,就无法“平民愤”。
在法治成熟的社会,执法机关处罚某人,更多的是看其行为的性质,而少理会其身份和背景。可在我们这里,行为的性质似乎是次要的,行为人的身份才是重中之重———同样的行为,不同身份的人,舆论就会得出不同的解读,其性质和处罚也就随之起伏。
从这个角度看,我希望王妍受到以上处罚,真是因为她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某一条款,而不是别的。
- 2010-03-29辽宁女公务员因车漆被刮掌掴小学生被拘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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